企业年初预缴了企业所得税,可是后来由于经营或者市场的原因,又出现了亏损,应当如何处理,例如企业2010年1-3月份实现利润50,000元,预缴企业所得税12,500元;可是之后几个月市场都不景气,致使全年亏损100,000元。这样的情况应当怎么处理呢?
对于每一项经济业务,企业会计人员都要考虑两个问题:
1、按照会计的规定处理账务,做会计分录;
2、按照税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缴纳税金。
如果两者有差异的话,应当按照税务的规定缴纳税款。
企业在第一季度(1~3月)末实现了50,000元的利润,要按照会计规定计算结转所得税:
借:所得税费用12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12500
《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按月(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企业在4月15日前,必须申报缴纳所得税12,500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12500
贷:银行存款12500
可是到了第二~四季度至年终,企业出现亏损了,那么该企业1-3月份预缴的所得税12,500元就成了多交税。税务上规定:按照《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也可以抵减下期的应纳税款。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第34行“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里显示12,500;在第40行“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里出现-12,500。如此体现出企业多交了12,500元企业所得税,应当退还。
企业在第一季度预缴时企业已经将税款12,500元计入了“所得税费用”科目里,而企业全年亏损,不存在所得而缴纳所得税问题,结果是企业多交了12,500元税款,本应当在会计账务上反映负债总额的减项。而成为会计报表上的净利润(净亏损)额减项,造成实际的净利润(净亏损)额比账载小12,500元。由于多交的税款没有在会计账上显示负债,在次年的所得税预交上就不好处理。所以企业在年终时一定要调账,按会计利润计算应当退税(或者抵税)的金额作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12500
贷:本年利润12500
或者: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12500
借:所得税费用-12500(负数)
自动结转损益会计分录,借:所得税费用12500
贷:本年利润12500
如果收到税务机关退还企业所得税时做:
借:银行存款12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12500
或者2011年季度预缴应纳税款15000时,抵减时做:
借:所得税费用15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15000
在2011年4月缴纳时做: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2500(15000-12500)贷:银行存款2500
二、在汇算清缴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于不属于会计经营成果(会计利润表)计算出来的,只是纳税调整产生的税负,因此在缴纳的当期作为当期的损益费用处理: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