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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筹划:企业投资决策的首选目标

2012-09-04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34

  为吸引、鼓励中外投资商到重点地区和重点行业进行投资开发,我国在税收方面颁发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以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杠杆作用。可提供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的投资,大体上可分为初始投资、扩大投资、利用国产设备投资和开发新工艺技术投资等四个方面。
  一、初始投资
  我国在设立经济特区和沿海沿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时,都规定有不同的所得税优惠条件。如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 设立生产型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率仅为15%,比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税负减轻了一半,而且还可以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沿海沿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生产型企业,所得税减按24%的税率计征,免征减半征收的年数与经济特区相同。
  对开发我国西部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中,中外投资者开发生产型企业,主营收入占总收入70%以上的,在2001年至2010年,均可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自建的内资企业对广播电视、邮政、交通、电力、水利产业的开发,自生产经营开始起,还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头两年免征,第三至五年减半征收纳优惠。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与内资企业同等的优惠待遇。此外,中小规模的内资企业对第三产业企业、利用"三废"企业以及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校办工厂、福利生产企业等,税务法规规定可亨受18%和27%的所得税率。这些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与内资企业所适用的30%税率相比,可为投资决策中所得税的税务筹划提供许多空间。
  二、扩大投资
  扩大投资包含两方面优惠政策:一方面,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用从我国境内所取得的税后利润再投资于我国境内生产型企业,经营期达到规定年限的,可退还其所投资金已缴所得税的40%;另一方面,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在原合同以外大规模追加的投资,形成的新增加资金金额达到或超过6000万美元,或追加投资形成新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1500万美元,且达到或超过原注册资本 50%的,且从事国务院批准的《外商投资目录中鼓励类的项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精神,可享受15%的税率,并可享受所得税头两年免征后三年减半征收的优惠待遇。可见扩大投资也有足够的税务筹划空间。
  三、购买国产设备投资
  为鼓励内资、外商投资企业多从我国境内购买国产设备进行投资,促进国内设备制造业的发展、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购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的通知,这又是一项以税收政策的杠杆调节资金投向的措施。
  抵免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办法是以每一年度为单位、计算应抵免的投资额、投资额是以购买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价税合计数,但不包括运输、安装和调试费用,并以购置设备的前一年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税前实现的应缴企业所得税为基数,计算每一个纳税年度可抵免的所得税额,在规定的期限(一般为五年)内抵免。当然享受此项税收优惠,必须有事前立项和抵免申请及实际购置所投资金的申报手续。对外商投资企业购置国产设备,同样享有优惠纳税收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49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其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可以用国产设备投资的40%,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新增所得税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五年内抵免,享受统一减免所得税的企业,抵免期可延长至七年。
  四、技术开发与技术改进投资
  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及国有、集体企业控股并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含10%)以上的,自1999年开始,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但技术开发费必须是以自筹资金支付的,国家财政和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经费部分不能抵扣,同时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大于当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只能抵扣当年应我所得额为止,超过部分以后年度不再抵扣。工业性集团企业每年报请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所属企业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出具
  税务
  机关的批准文件和缴款证明,允许税前扣除,但不作为计算增长比例的数额,集团向所属企业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章缴纳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为提高产品质量、提高经济效益、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约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劳动安全等目的,采用先进和适用的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而对现有设施和生产工艺条件进行改造所需国产设备,所投资金在其投资总额以外的,也可享受与投资总额以内购买国产设备一样的税收优惠待遇,即以其投资的40%,从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但所购国产设备必须是境内企业生产制造的生产性设备,不包括从国外直接进口和"三来一补"方式生产制造的设备以及已享受投资抵免税的国产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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