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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解析

2012-08-20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采用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并对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准予加计扣除。这一政策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明确规定,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已上升到法律层次,体现了国家以税收优惠政策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的决心。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复审、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的重要一环,如何准确把握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范围和加计扣除政策尤为重要。涉及的政策文件主要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和《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扣除办法》)。企业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把握:
  一、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适用范围
  《扣除办法》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由此可见,以下企业不能享受:
  (1)核定征收企业,因为核定征收所得税的企业不能满足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条件。
  (2)财务核算健全但不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因为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分研发项目归集。
  (3)非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计算税收的依据是收入全额,除了固定资产转让可扣除净值外,没有可扣除项目。
  《扣除办法》对研究开发活动也有规定,第三条规定:"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因此,企业对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不属于《扣除办法》所规定的研究开发活动,其相应的支出不得在加计扣除。
  二、允许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范围
  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是企业在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在《指引》和《扣除办法》中,分别对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范围作了界定,虽然《指引》和《扣除办法》都规定了八个大类,但是《指引》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范围明显要大于《扣除办法》。
  《扣除办法》以正列举的方式明确了可以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范围,包括: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和《指引》列举的归集范围相比,《指引》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的费用支出主要有以下几项:
  1、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以及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不可以加计扣除。
  2、为在职研发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等不可以加计扣除;支付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不可以加计扣除;非在职的临时聘用的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不能加计扣除。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维修、改装等费用不可以加计扣除。
  4、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类以外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租赁费,以及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不可以加计扣除。比如:研发项目在用建筑物(房屋)、车辆、办公家具等发生的折旧费、租赁费不可以加计扣除。
  5、非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租赁费不能加计扣除,比如:研发部门和生产车间共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6、企业发生的一些与研发活动相关的其他费用,比如:办公费、通讯费、差旅费、会议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不可以加计扣除。
  上述费用支出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加计扣除,但是企业在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复审时可以归集为研究开发费用。
  《扣除办法》对企业因合作开发、委外开发而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也有规定。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方在加计扣除时,应从受托方取得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另外,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更不能加计扣除,比如:企业研发项目租入的研发设备而发生的租赁费用,但是未取得合法票据,依据税法规定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时同样不能归集为研究开发费用,也不能加计扣除。
  三、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操作规程
  企业即使真实发生了可以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也未必能加计扣除。企业须按照《扣除办法》的要求对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按研发项目分别归集。企业在对研究开发费用进行会计核算时要注意:要建立研究开发费用明细账,将在效凭证与明细账相对应;对不同的研发项目要设立专账进行管理,以研发项目为成本费用归集对象;对于同时研究开发多个项目或研发项目与其他项目共同使用资料的情况,有关费用要在项目之间进行合理分摊。
  企业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6、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各地税务机关也制订了研究开发费用进行加计扣除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比如,江苏省国税局、地税局、科技厅和经信委联合制订并发布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操作规程[试行]》。该操作规程规定,企业立项的研发项目应在规定期限内向政府科技部门或经信委和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项目确认和项目登记,并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前进行备案,方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因此企业应了解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操作规程等具体规定,不但要按要求归集研究开发费用、规范会计核算,而且要遵循主管税务机关的备案管理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关的备案资料。
  从以上情况可以看出,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必须掌握好相关政策规定,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准确归集、及时备案。由于企业的研发项目技术性很强、分类复杂,所以,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和加计扣除也不单单是会计人员的事。只有会计人员和企业管理层、研发人员等的相互协调、相互合作,共同致力于科研创新,才能避免各类人为错误导致漏报、错报情况发生,才能更好地享受到税收政策上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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