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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0-06-02 文章来源:佚名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国税函〔2010〕2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就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专用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在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第二条规定进行税额抵免时,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
 
解读国税函[2010]256号:购置专用设备投资额进项税额抵扣有条件
  为明确增值税政策转型后企业购置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投资额,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出台了《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
  一、国税函[2010]256号文件具体规定
  增值税转型前,无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购置专用设备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都不允许抵扣,企业购买专用设备所支付的进项税额当然就构成其投资额,在会计核算上,所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也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但从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增值税转型改革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等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一般纳税人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其用途如果并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不得抵扣的情形,并且其购置上述设备取得了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则其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自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当然就不能作为可抵免所得税的设备投资额,会计上也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增值税转型后,也不是所有企业购买所有的专用设备都能抵扣进项税额或者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因此,国税函[2010]256号文件对自2009年1月1日起企业购进并实际使用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进行了界定。
  1.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比如一般纳税人购买专用设备,这里购买的专用设备,不仅包括新设备,也包括销售方已使用的专用设备。根据《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投入使用、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的专用设备,如从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同时,受让方可以按照购置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而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并可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受让方是一般纳税人并取得了增值税抵扣凭证,则其购进的已使用设备也可抵扣进项税额,其购进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相应也不应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
  2.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比如小规模纳税人购买专用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一般纳税人购买专用设备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或一般纳税人购买专用设备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上述情形中,纳税人取得的专用发票都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则进项税额就应包括在设备投资额中。
  3.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这里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实际上是包括增值税的。比如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设备,而销售方未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方是小规模纳税人,则销售方可以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开具普通发票;或者购买方购买销售方已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销售方应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会计与税务处理应注意的问题
  无论纳税人购买专用设备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会计上该设备的入账价值与税法上的投资额往往不一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不仅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而且包括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而根据财税[2008]48号文件规定,可抵免的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如某一般纳税人购进一套节能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100万元,增值税额为17万元,另支付运输费、安装调试费5万元,会计处理为:借记"固定资产"105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万元;贷记"银行存款"122万元。该节能设备会计入账价值为105万元,而税法上该设备的投资额为100万元。
 
解读国税函[2010]256号:如何确定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投资额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一文,对增值税转型后,如何确定投资额的有关问题作了明确。笔者就该文反应的背景问题、核心内容、风险提示作了简要分析,最后通过案例解析供读者参考。
  一、背景分析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享受优惠设备的投资额金额的确定就影响税额抵免的额度,因此如何确定设备的投资额就成了问题的关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等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08]48号文)明确,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2009年1月1日起,我国由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购入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那么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是否可以作为投资额抵免企业所得税,实务中存在不少争议。国税函[2010]256号对该问题进行了明确。
  二、核心内容
  国税函[2010]256号文规定,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第二条规定进行税额抵免时,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因此,文件明确了企业购入专用设备其进项税额已经抵扣的,其进项税额不允许再作为投资额抵免企业所得税;进项税额未抵扣的,其进项税额可以作为投资额抵免企业所得税,消除了上述争议。
  三、风险提示
  国税函[2010]256号文中对进项税额的阐述为"允许抵扣"和"不允许抵扣",从文件字面理解除了不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外,其余均视为"允许抵扣",两者不存在交集。意味着可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投资额企业因自身原因,可允许抵扣的专用设备,未享受进项税额抵扣,其进项税额不允许再作为投资额抵免企业所得税。因此,纳税人应区别不能抵扣情形的具体情况。例如进项税不能抵扣的情形主要包括: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列举的不能抵扣的情形;取得发票不符合规定;超越抵扣规定的时限;抵扣手续不符合规定。
  但取得发票不符合规定、超越抵扣规定的时限和抵扣手续不符合规定三种不能抵扣的情形。通常该事项进项税本来允许抵扣的,只是违反了相关规定,而不能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的情形有: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假如企业购入的专用设备用于上述项目,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在计算抵免的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价税合计金额作为投资额。除上述之外,按文件字面理解,在计算抵免的企业所得税时,投资额不应包含进项税额。
  四、案例分析
  案例:某企业2009年度应纳税所得2616万元,应纳所得税额=2616×25%=654万元。 公司于2009年6月份,投资兴建环保项目,"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该项目已经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符合投资抵免所得税优惠条件,环保设备价税合计936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136万元已在当月认证抵扣。
  分析: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因此,投资额为800万元(936-136)。2009年应纳所得税额为654万元,大于80(800×10%),可以抵免80万元。抵免后2009年实际应纳所得税额=654-80=574(万元)
  假设该设备进项税额136万元,企业未去认证,没有获得抵扣,企业对该项设备入账价值为936万元,但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企业自身原因未获得抵扣,计算抵免的企业所得税时,投资额也不应包含进项税额。
 
解读国税函[2010]256号:明确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256号),对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进行明确。现解读如下。
  一、文件是对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内容的解释与补充说明。
  专用设备投资额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实施条例》第一百条明确,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这些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实行。
  确定设备的投资额和应纳税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等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08]48号文)明确,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当年应纳税额,是指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扣除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有关税收优惠规定以及税收过渡优惠规定减征、免征税额后的余额。并且明确,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生产专用设备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在国税函[2010]256号得以明确。这是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内容的进一步明确或者解释,结合实际情况,消除模胡认识,增强可操作性。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或者关键。
  生产专用设备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能否有税前扣除问题,国税函[2010]256号文件给予明确解决。纳税人购进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专用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三、需要注意衔接的增值税有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的情形有:(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企业购入的专用设备用于这些项目,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在计算抵免的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价税合计金额作为投资额。
  四、做好备案工作,注意办税程序。
  按照总局及所在省份的国税局、地税局的备案规定,做好减免税备案工作,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如河南省国税局制订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规定,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备案资料包括:(1)《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报告表》;内容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购置设备类型、数量、金额、符合目录款项、购置款项来源、允许抵免金额、政策依据等;(2)购置专用设备清单,包括:设备名称、固定资产编号、类型、用途、购置时间、数量、金额、运输安装调试费用额、款项来源、对照专用设备目录中要求的关键技术指标值;(3)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纳税人申请税收优惠备案时,应按一事一备的原则进行。
  五、注意涉税风险提醒。
  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纳税人由于自身原因未获得抵扣,计算抵免的企业所得税时,投资额也不应包含进项税额。进项税不能抵扣的情形主要包括: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列举的不能抵扣的情形;取得发票不符合规定;超越抵扣规定的时限;抵扣手续不符合规定。取得发票不符合规定、超越抵扣规定的时限和抵扣手续不符合规定三种不能抵扣的情形,通常是该货物进项税本来允许抵扣的,只是违反了相关规定,而不能抵扣。因此纳税人注意取得的符合抵扣条件的专用设备应及时进行认证抵扣,以避免自身的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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