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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0-05-06 文章来源:佚名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国税函〔2010〕185号
 
房地产财税网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5月27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确保享受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顺利开展,现就2010年度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资产和从业人数标准,2010年纳税年度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以下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附件1第4行“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计算标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第二条规定执行。
  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2010年纳税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核实后,认定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
  四、2010年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企业2010年纳税年度是否符合上述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已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减免所得税预缴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按照规定补缴。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〇年五月六日
 
解读国税函[2010]185号: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预缴政策
  一、文件出台背景: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为贯彻落实税法对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确保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顺利进行,国家税务总局曾下发国税函[2008]251号文《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明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政策。为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冲击,2009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发[2009]36号文《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财税[2009]133号文《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因此,2010年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预缴申报必然与国税函[2008]251号文存在不同要求。在此背景下,国家税务总局于近日出台了国税函[2010]185号文《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新、旧政策的主要变化
  国税函[2010]185号文与国税函[2008]251号文的主要变化在于两个文件的第一条,变化的原因,即是在于财税[2009]133号文规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2010年度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国税函[2010]185号文第一条规定,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同时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资产和从业人数标准的,2010年纳税年度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附件1第4行"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由于计算应纳所得税额的税率是25%,这样的规定就实现了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那么对于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高于3万元而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税预缴该如何申报呢?笔者认为,此类企业仍应按照国税函[2008]251号文的要求处理,即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预缴所得税的,本年度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时,第4行"利润总额"与5%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也就是说,2009年度资产和从业人数标准符合税法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2010年的所得税预缴应分两类处理:2009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按国税函[2010]185号文的要求填报;2009年应纳税所得额高于3万元而不超过30万元,仍按国税函[2008]251号文的要求填报。
  其他方面,包括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计算标准,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的处理,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的核实及处理等,两个文件的规定基本相同。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财税[2009]133号文只适用于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因此,在未来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尚不明确的前提下,国税函[2010]185号文也仅在2010年度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所得税时适用。
  三、应注意的其他问题
  (一)文件适用范围
  新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根据所得税征收方式不同分为A类和B类,其中A类申报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申报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的非居民纳税人,B类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方式缴纳所得税的纳税人,因此,这里我们要注意以下几点:
  1、非居民企业不适用[2010]185号文和国税函[2008]251号文。根据国税函[2008]650号文《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税法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因此,非居民企业无论采取什么方式填报A类申报表,均不适用[2010]185号文和国税函[2008]251号文。
  2、对于填写B类申报表的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尽管国税函[2008]44号文明确该表第13行 "减免所得税额"可填报小型微利企业优惠,但此后财税[2009]69号文强调,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只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实际上,由于可以享受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方面应具备必要条件,而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一般不具备设账能力或不能准确进行会计,也就不可能正确计算有关指标,从而也无从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国税函[2008]44号文中核定征收纳税人可以填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减免所得税额"是不恰当的。因此,填写B类申报表的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也不能填报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3、对于填写A类申报表的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申报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也并非都能适用[2010]185号文和国税函[2008]251号文。纳税人填报A类申报表,既可据实预缴,也可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还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等。而国税函[2010]185号文和国税函[2008]251号文均规定,其适用范围仅限于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因此,按其他方式预缴所得税的填报A类申报表的居民企业,也不能在预缴所得税时计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二)关于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计算标准,国税函[2010]185号文与国税函[2008]251号文的规定相同,即"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但这里我们要注意到,财税[2009]69号文对两个指标的计算有不同于上述两个文件的规定。根据财税[2009]69号文规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两者计算结果显然是不同的。对此笔者理解,国税函[2008]251号文对两个指标的计算标准,只适用于企业在预缴所得税时使用,而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企业当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从而是否要求企业补缴已计算的减免所得税额时,仍应按财税[2009]69号文的规定计算这两个指标。
 
解读国税函[2010]185号: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明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但该文没有明确,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是否可以减计应纳税所得额,以及如何填报等问题。小型微利企业在2010年一季度预缴申报时遇到不少困惑。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5号)明确了2010年度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
  一、预缴时即享受减计50%应纳税所得
  国税函[2010]185号规定,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资产和从业人数标准,2010年纳税年度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以下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附件1第4行"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此前,实务过程中不少人认为,无论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是否会低于3万元所得税预缴时,根据国税函[2008]44号文,据实预缴时的"应纳所得税额"应按会计核算中的"利润总额"计算,不作纳税调整,也就是说,在预缴所得税时都不得减计应纳税所得额,减计50%所得额应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反映。上述规定,意味着符合条件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即享受减计50%应纳税所得。例如,某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利润总额为100万元,期末减免所得税额15万(100×15%)填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7行。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通过上述减免后,其实际税负率为10%,因此,"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作为减免所得税额,即将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与小型微利企业减20%的税率优惠综合起来考虑,简化了处理。
  二、关注要点
  (一)首次预缴注意事项
  国税函[2010]185号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2010年纳税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核实后,认定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
  上述规定意味着,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2010年预缴时,要享受减免优惠的条件是2009年度相关指标符合有关规定,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核实。如果企业是2010年新办企业,显然不能享受该项优惠。
  (二)企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的统计口径。
  国税函[2010]185号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计算标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第二条规定执行。
  国税函[2008]251号第二条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文件规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计算标准按国税函[2008]251号,同样简化了处理。
  (三)年终汇算清缴要重新核实当年相关指标
  国税函[2010]185号规定,2010年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企业2010年纳税年度是否符合上述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已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减免所得税预缴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按照规定补缴。
  由于企业2010年预缴时享受优惠的前提是根据上年相关指标符合条件。如果企业2010当年相关指标不符合条件,显然不能享受优惠。因此,对预缴时减免所得税预缴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按照规定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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