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法律法规库中央税收政策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2009-03-12 文章来源:佚名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国税函〔2009〕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规定的原则和精神,现将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是指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
  二、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二)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和原厂土地转让收入加强管理。重点审核有无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有无搬迁协议和搬迁计划,有无企业技术改造、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是否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技术改造、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和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等。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解读
2012年1月28日
  由于相关政策财政部一直处于逐步与国际准则趋同中,以过渡平稳渐进式修正以前的政策,税法上的相关规定也是一同联动。视野中的专家们不了解其政策渊源,对其解读都是盲人摸象,管中窥豹,都只见一斑。我来给专家们扫盲:
  一、“政府搬迁收入”在会计中属于什么性质
  专家们都说是财会[2009]8号的政府补助,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真是这样吗?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政府补助”主要有二个特征:
  1、政府是无偿性;
  2、企业直接取得资产。
  依据国税函(2009)118号文规定得知“政府搬迁收入”对企业有种种限止性条件和规定,如企业不达到或者不满足则不能享受规定,这样显然不属于政府无偿性的特点。
  从现行的法律规定上来看,搬迁补偿款实质上是政府支付一定的对价来换取企业做出搬迁的履约行为,其本质上是两个法律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搬迁补偿款的性质并非政府补助是因为补偿款不符合无偿的特征。因为政府补助的特征是强调无偿性,这种无偿性是指企业的无偿取得。而搬迁补偿款是对企业放弃的财产权利和其他经济利益的补偿,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原则,因此并不符合政府补助的定义。
  企业的搬迁活动不是企业的日常活动,其补偿款也就不可能是企业日常活动中形成的,因而不符合收入的定义。从本质上来看,由于搬迁补偿款取得的前提是企业放弃或者承诺放弃经济利益,因而对于搬迁补偿款的确认应当作为企业的一项负债。企业按照搬迁协议承诺,对原有财产的放弃或者履行合同时发生的其他支出,应该看作这种负债的减少。补偿不足或者补偿过度时,应该立即确认为当期损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附录对于“专项应付款”的解释,“专项应付款”的前提是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专项资金,因而实务中使用“专项应付款”容易引起报表使用者不必要的误解,因此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16政府补助》案例中收到时搬迁补偿时,作为“其他应付款”或“长期应付款”处理更为合适当前的政策。
  同时《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16政府补助》(《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第四条)规定,对于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政府补助准则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企业收到除上述之外的搬迁补偿款,应当按照固定资产准则、政府补助准则等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这个“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与118号文“政府搬迁收入”有两个不同特点:
  1、“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形成的资产为公共利益或者国家所有再分配给个人等,而不是118号文的完全属于企业所有;
  2、“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以最终形成资产支出为计算的,而不是118号文规定的以原有资产重置价格计算的。
  二、“政府搬迁收入”在税法中属于什么收入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将所得分为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国税函(2009)118号文规定“政府搬迁收入”在五个纳税年度内暂不计入应纳税所得税额中,但是在第六年有余额的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样的规定显然不属于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而是收入总额范围。作为国税函这样层次级别的规范性文件,无权制定免税优惠税收政策,哪怕是延期纳税的政策也不能。
  但是依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授权税务管理部门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征收管理办法,并根据企业经营特点制定特别规定,如,处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国税发(2009)31号文、处理非居民企业的国税发(2009)6号文、处理清算企业的财税(2009)60号文等等。
  因此118号文中的“政策性搬迁收入”本来应当作为营业外收入在当年一次性征收企业所得税,由于企业相应承担一些社会责任和建造周期长的特点,因此118号文给予企业享受的是程序法五年汇总清算期暂不入所得税额中的特殊规定,并非实体法的优惠政策。
  也就是把企业的这个搬迁活动作为一个单项建造活动,单独计算所得税额来征收管理,即只是汇算清缴期设定为五个年度而不是一个年度而已。
  明白了以上原理,118号文还生涩难理解吗?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