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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2007-11-18 文章来源:佚名 信息提供:国家税务总局 浏览次数:

 国税函〔2007〕1136号

 

北京、河北、江苏、安徽、河南、湖北、湖南、四川省(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2007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3661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缴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缴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该公司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超过集中提取数额的部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附件: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八日

 

 

企业名称

金额(万元)

所在地区

中国南车集团株洲电力机车有限公司

470

湖南省株洲市

中国南车集团资阳机车有限公司

317

四川省资阳市

中国南车集团戚墅堰机车车辆厂

302

江苏省常州市

南车四方机车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508

山东省青岛市

中国南车集团南京浦镇车辆厂

215

江苏省南京市

中国南车集团株洲车辆厂

259

湖南省株洲市

中国南车集团眉山车辆厂

255

四川省眉山市

中国南车集团铜陵车辆厂

132

安徽省铜陵市

中国南车集团成都机车车辆厂

91

四川省成都市

中国南车集团洛阳机车厂

107

河南省洛阳市

中国南车集团北京二七车辆厂

246

北京市丰台区

中国南车集团石家庄车辆厂

185

河北省石家庄市

中国南车集团武汉江岸车辆厂

149

湖北省武汉市

中国南车集团株洲电力机车研究所

348

湖南省株洲市

中国南车集团戚墅堰机车车辆工艺研究所

77

江苏省常州市

合 计

3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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