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7〕1019号
【房地产财税网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部分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本文全文失效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审核确认,现将第三批试点物流企业纳入试点范围,具体名单见附件。
本通知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试点物流企业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1.日照港(集团)物流有限公司
2.山东荣庆物流有限公司
3.烟台集大运业有限公司
4.山东京博物流中心
5.济宁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6.威海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7.博鸿运物流有限公司
8.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9.烟台珠玑货运交易市场
10.淄博交运蓝狐物流有限公司
11.新国线济南运输有限公司
12.烟台交运集团龙口运输有限公司
13.潍柴动力(潍坊)集约配送有限公司
全额汇总的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述两个公司应在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汇总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三、上述两个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汇总纳税所属分支机构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