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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发展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14-12-13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财税〔2014〕56号

  房地产财税网提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自2022年7月1日起,本法规第二条失效。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铁路发展基金设立方案的批复》(国函〔2014〕52号),现就铁路发展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铁路发展基金当期自身可分配收益不足以支付社会投资人约定回报时,对中国铁路总公司用于补足铁路发展基金收益的支出允许在中国铁路总公司税前成本中列支;对中国铁路发展基金股份有限公司获得的上述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上述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二、[条款失效]对投入铁路发展基金的中央财政性资金,免征中国铁路总公司和中国铁路发展基金股份有限公司相应的资金账簿印花税。
  请遵照执行。
                                2014年12月13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铁路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基础〔2014〕1433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铁路发展基金设立方案的批复》(国函〔2013〕5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制定了《铁路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铁路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2014年6月25日
铁路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发展基金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改革铁路投融资体制加快推进铁路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3 号)、《国务院关于铁路发展基金设立方案的批复》(国函〔2014〕52 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路发展基金是中央政府支持的、以财政性资金为引导的多元化铁路投融资市场主体。基金的设立和运作要按照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和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充分考虑铁路行业特点和发展实际,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发挥政府的积极引导和监督管理作用,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发展基金税收政策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铁路发展基金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扩大铁路建设资本金来源,贯彻国家战略意图,围绕国家发展规划目标,主要投资国家批准的铁路项目。
  第四条 铁路发展基金存续期 15-20 年。中国铁路总公司作为政府出资人代表,以及铁路发展基金主发起人,积极吸引社会投资人,依照《公司法》通过约定和承诺共同发起设立中国铁路发展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公司”)。中国铁路总公司与社会投资人签订出资人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管理基金公司,保证社会投资人按约定取得稳定合理回报。社会投资人作为优先股股东,不直接参与铁路发展基金经营管理。
  第五条 铁路发展基金投资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投资方向,主要用于国家批准的铁路项目资本金,规模不低于基金总额的 70%;其余资金投资土地综合开发等经营性项目,提高整体投资效益。 
第二章 股 东
  第六条 投入铁路发展基金的中央财政性资金,记作中国铁路总公司的国家资本金,资金来源包括铁路建设基金、中央预算内投资、车辆购置税。
  第七条 中国铁路总公司作为中央政府的出资人代表,是基金公司的普通股股东,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筹备设立铁路发展基金。
  (二)按照《公司法》、与社会投资人签订的出资人协议、基金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三)按照国家铁路投资政策和铁路发展基金投资方向,提出铁路发展基金年度募集规模建议,落实国家关于铁路项目批复要求和年度投资计划安排,提出铁路发展基金年度投资项目安排意见并备案。
  (四)与社会投资人协商约定稳定合理回报水平,并承诺社会投资人及时足额获得约定回报。
  (五)向社会投资人提供铁路发展基金存续期满时回购其出资的承诺,并按规定进行回购。
  (六)接受基金公司委托,作为铁路建设项目的投资管理人,行使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社会投资人作为基金公司优先股股东,按约定优先获得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享有基金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收益权等权利,履行基金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九条 中国铁路总公司会同社会投资人按照《公司法》和本办法签订出资人协议,制定公司章程。 
第三章 基金公司
  第十条 基金公司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按照有关要求,制定铁路发展基金年度募集方案、年度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按照国家批准的铁路建设项目投资要求,委托中国铁路总公司进行投资管理。
  (三)制定土地综合开发等经营性项目的投资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铁路发展基金日常管理和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投资报告等。
  (五)编制铁路发展基金财务预算、财务决算,制订收益分配、社会投资人退出基金等方案。
  (六)及时、足额向社会投资人支付稳定合理回报。
  第十一条 基金公司可以通过增资方式或设立子基金等方式筹集资金,子基金采用有限合伙制(GP/LP)等方式设立。基金公司可以通过发行期限不超过一年期的债券或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弥补因日常运营产生的流动性缺口。
  第十二条 基金公司首次发行、增资扩股均按股份票面金额发行股份。
  第十三条 基金公司优先股发行条件、投资回报等按国函[2014]52 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章 投资管理
  第十四条 铁路发展基金以委托投资管理人运作为主。
  第十五条 铁路建设项目的投资管理人为中国铁路总公司,基金公司与投资管理人签订《委托投资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第十六条 基金公司对所投资的经营性项目可自行管理或实行委托投资管理,投资铁路土地综合开发等项目。铁路发展基金不得用于担保、期货交易、衍生金融产品等高风险领域,临时闲置资金可以存款形式存放于银行和开展银行间市场业务。
  第十七条 中国铁路总公司的在建合资铁路项目中,需由铁路发展基金出资的,在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由基金公司按其剩余出资金额和股比完成后续出资。 
第五章 收益分配
  第十八条 中国铁路总公司保证社会投资人获得稳定合理回报,具体回报水平按照募集时的市场等情况,与社会投资人协商确定。
  第十九条 社会投资人根据约定优先获得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不再参与剩余利润的分配。基金公司股东取得的投资回报为税后分红。第二十条 基金公司当期自身可分配收益不足以支付社会投资人约定回报时,中国铁路总公司对基金公司予以补足。
  第二十一条 基金公司自身可分配收益超过社会投资人约定回报后,超出部分先补偿铁路总公司累计承担补足部分,其余留作中国铁路总公司对铁路发展基金的新增资本金,待清算时上缴国库。
第六章 退 出
  第二十二条 铁路发展基金存续期内,中国铁路总公司不得退出,社会投资人出资到位一年后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三条 铁路发展基金存续期满时,由中国铁路总公司提出续期或清算方案建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铁路发展基金续期的,社会投资人有权选择退出;需要清算的,按批准的清算方案实施。中国铁路总公司按原始投资额以现金方式回购社会投资人出资。 
第七章 财务会计和监管
  第二十五条 基金公司应当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中国铁路总公司对其实行预算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基金公司按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需经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中国铁路总公司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交通运输部报送中国铁路发展基金年度投资报告。
  第二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对发展基金资金投向和年度安排等情况进行监管。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基金公司按照本办法和基金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基金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开展铁路发展基金专项信托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5〕144号
各银监局:
  为支持国家铁路建设,鼓励信托公司开展铁路发展基金专项信托(以下简称铁路专项信托)业务创新,规范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铁路专项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信托资金专项用于投资铁路发展基金的信托计划。
  本通知所称铁路发展基金,是指根据《国务院关于铁路发展基金设立方案的批复》(国函〔2014〕52号)设立,并按照《铁路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发改基础〔2014〕1433号)管理,以财政性资金为引导的多元化铁路投融资市场主体。
  二、鼓励信托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设计开发专项信托产品投资铁路发展基金,实现铁路发展基金投资主体多元化,拓宽铁路建设资金来源。
  三、铁路专项信托按市场化原则运作,规模、期限、收益率等要素由信托公司与铁路发展基金协商并合理确定。
  四、信托公司开展铁路专项信托业务,遵循“规则不变,个案处理,分类对接”的总体原则,按照监管评级结果实行分类对接。经营稳健、风控能力较强的信托公司可设立铁路专项信托,委托人最低委托金额不低于人民币一万元,参与人数不受限制。其他类别信托公司设立铁路专项信托,应严格遵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现阶段拟开展铁路专项信托业务的信托公司,应向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监管部门依据其公司资本实力、管理水平和风控能力等因素逐一核准该项业务资格。
  五、信托公司应与铁路发展基金协商确定信托资金交付时间。铁路专项信托设立后,信托公司应按约定及时将信托资金交付铁路发展基金。
  六、信托公司开展铁路专项信托业务,应当遵循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原则。信托公司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按照清算支付信托利益,不得逾期清算。
  七、信托公司开展铁路专项信托业务,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就产品营销、投后管理、风险管理及产品清算等事项制定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八、铁路专项信托到期后,由铁路发展基金负责对信托公司持有的铁路专项信托权益进行清算,并由信托公司按信托合同约定偿付给信托受益人,不得挪用任何其他信托资金垫付或滚动偿付。
  九、信托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信托文件的约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十、信托公司设立铁路专项信托,应逐笔向监管部门事前报告,并承诺严格遵守本文规定。凡违规开展此项业务者,监管部门要立即叫停,并严肃查处。
  特此通知。
                                       2015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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