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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021-05-27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财税〔2021〕30号
深圳市财政局、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批复精神,现就延续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设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符合条件的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企业需符合的条件,是指以《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版)》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60%以上。收入总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所称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范围,按照国务院2010年8月批复的《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执行。
  三、对总机构设立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企业,仅就其合作区内符合本通知条规定条件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对总机构设在合作区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立在合作区内符合本通知条规定的分支机构所得适用15%税率。具体征管办法按照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四、税务籍贯对于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版)》难以界定的,可提请深圳市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
  五、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版)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5月27日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版)
  一、现代物流业
  1.供应链解决方案设计、订单管理与执行、虚拟生产、信息管理、资金管理、咨询服务等供应链管理创新服务。
  2.物流外包服务
  3.现代物流技术与物流公共服务系统的开发及运营
  4.第三方物流的结算和管理
  二、信息服务业
  1.增值电信业务应用系统开发
  2.电子商务与电子政务技术研发与服务
  3.信息安全技术研发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可信计算、电子认证服务等)
  4.新一代移动通讯网,基于IPv6等技术的下一代互联网技术研发.
  5.卫星通信与导航技术研发
  6.通用软件、行业应用软件、嵌入式软件的研发与服务
  7.云计算、边缘计算、物联网、区块链、高性能计算、大数据等技术研发与服务
  8.虚拟现实(VR)、增强现实(AR)、人工智能等技术研发与服务
  9.工业互联网、车联网、智能穿戴等信息技术研发与服务
  三、科技服务业
  1.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低碳环保等各行业专业科技服务
  2.基因测序、干细胞、功能蛋白、生命健康等新兴科学技术研发与服务:
  3.新能源电池、三维立体显示和打印技术研发与服务.
  4.信息技术外包、业务流程外包、知识流程外包等技术先进型服务
  四、文化创意产业
  1.视觉传达设计,建筑、景观及室内设计,工业设计,时装设计,高端工艺美术设计等创意设计及服务
  2.文化信息资源开发及创作服务
  3.网络视听节目技术研发与服务
  4.动漫及网络游戏研发与创作
  5.新媒体技术的研发与服务
  五、商务服务业
  1.管理咨询、城市规划、工程管理、节能环保等专业服务
  2.法律服务
  3.会计、税务、资产评估服务
  4.资信调查与评级、征信等信用服务
  5.国际会议、品牌展会、专业展览及相关服务
  6.人力资源与人力资本服务及其他专业服务
  7.知识产权代理、转让、登记、鉴定、检索、分析、评估、运营、认证、咨询等服务
  8.国际邮轮运营管理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发布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操作指引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为全面落实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明确申报流程,优化纳税服务,规范管理方式,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30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操作指引通告如下:
  一、政策内容
  对设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适用范围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前海纳税人可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设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国务院2010年8月批复的《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的范围,以下简称“合作区”);
  (二)以《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版)》(以下简称《优惠目录》)中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
  三、申报方式
  符合前海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时,通过计算并填报相应行次,自行申报享受优惠政策。
  (一)一般企业
  季度预缴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中第10行“实际利润额”×10%的优惠金额填报在第13行“减免所得税额”。
  年度汇算清缴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中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10%的优惠金额填报在附表“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中第24行“广东横琴、福建平潭、深圳前海等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汇总纳税企业
  1.对总机构设在合作区的企业,仅就其设在合作区内符合优惠条件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
  季度预缴时,优惠金额按符合条件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实际利润额”×10%计算,由总机构填报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13行“减免所得税额”。
  年度汇算清缴时,优惠金额按符合条件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10%计算,由总机构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中第24行“广东横琴、福建平潭、深圳前海等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总机构设在合作区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合作区内符合优惠条件的分支机构所得适用15%税率。
  分支机构享受优惠的,由总机构在季度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时,分别按分支机构“实际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10%的优惠金额,参照上述一般企业填报在相应行次。
  四、优惠管理
  前海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管理方式。
  (一)政策享受方式
  企业根据经营情况及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在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时,填写申报表中对应优惠项目享受税收优惠。
  (二)留存备查资料
  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前海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须留存与主营业务收入相对应的相关服务合同等资料备查。
  五、界定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优惠目录》难以界定的,可提请深圳市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
  六、政策服务
  企业在自行判断主营业务是否属于《优惠目录》存在困难的,可向前海税务局反馈诉求,前海税务局可提供 “清单式”服务,降低企业税收遵从风险。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解释。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1年7月2日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印发《前海企业所得税优惠产业界定服务指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前海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30号)和深圳市政府授权,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制定《前海企业所得税优惠产业界定服务指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2022年4月30日
 
前海企业所得税优惠产业界定服务指引
  一、界定主体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3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以及深圳市政府授权,税务机关对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版)》(以下简称《优惠目录》)难以界定的,由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前海管理局”)负责出具意见。
  二、适用对象
  按照《通知》规定,税务机关对主营业务是否属于《优惠目录》难以界定的企业。
  三、工作程序
  税务机关根据《通知》要求,对主营业务是否属于《优惠目录》难以界定的企业,提请前海管理局进行界定,并附上企业名单和相关信息。
  前海管理局自收到税务机关界定请求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按要求提供界定所需材料,具体包括:
  1.《前海企业所得税优惠产业界定服务信息采集表》;
  2.《前海企业所得税优惠产业界定要点及资料清单》(附件)中优惠目录对应的资料清单所列相关材料。
  企业未按规定要求提供材料,导致无法对其主营业务是否属于《优惠目录》进行准确界定的,由企业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企业提供的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前海管理局予以受理。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前海管理局原则上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意见(专家评审时间不计入时限)。特殊情况下,经前海管理局主要领导批准,可延长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四、信用管理
  对于按照前海信用税收等级划分出来的“一类企业”,前海管理局可采取材料抽核或提供现场核实服务等方式提高工作效率。
  五、名词解释
  本指引所称“一类企业”,是指前海管理局联合税务机关,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要求,在对照企业纳税信用等级与社会信用等级的基础上,结合企业经营、税收风险、不良监控等情况划分出来的企业。
  六、实施期限
  本指引自2022年5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前海企业所得税优惠产业界定服务指引》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便利企业明确前海企业所得税优惠产业界定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发开放有关政策的批复》(国函〔2012〕5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30号,以下简称《通知》)和深圳市政府授权,深圳市前海管理局起草了《前海企业所得税优惠产业界定服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的政策解读。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一)原政策及配套文件有关情况
  2014年3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广东横琴新区 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4〕26号),对设立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该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执行。文件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难以界定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为有效执行政策,根据深圳市政府授权,2015年7月,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印发了《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发布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产业认定操作指引(试行)的通告》(深前海〔2015〕152号,以下简称《通告》),明确前海企业所得税优惠产业界定的主体、适用对象、工作程序等内容,并于2018年和2020年对《通告》进行了续期。
  (二)新政策有关情况
  2021年6月,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通知》,延续前海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至2025年12月31日。《通知》适用的地域范围较原政策未发生改变,与此同时带来三大利好:一是优惠目录范围更广,《优惠目录》由原来的4大产业21项增加至5大产业30项。二是优惠门槛降低,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要求由70%降至60%。三是产业界定便利度更高,税务机关对于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优惠目录》难以界定的,直接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出具意见。
  二、必要性
  (一)贯彻落实前海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必然要求
  开展产业界定,是落实优惠政策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优惠政策效应的发挥。根据《通知》第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版)》难以界定的,可提请深圳市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经请示市政府,明确由前海管理局负责出具意见。为贯彻落实好前海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必要通过制定《指引》,促进前海企业所得税优惠产业界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二)便利企业明确前海企业所得税优惠产业界定服务的客观需要
  产业界定事关市场主体利益,服务工作的公开透明程度与便利化水平直接影响企业的获得感。一方面,已享受和待享受前海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非常关注《通知》,对其规定的产业界定模式相较于原政策发生的变化存在大量疑惑。另一方面,《通知》规定的《优惠目录》条款较为笼统,企业难以判定其主营业务是否属于《优惠目录》。因此,迫切需要通过制定本《指引》,明确前海企业所得税优惠产业界定的主体、适用对象、工作程序等内容,便利企业参照。
  三、起草过程
  (一)文件起草
  2021年7月,前海管理局根据《通知》要求和市政府授权,启动了《指引》的起草工作,对优惠目录进行了逐项细化,并进一步明确了行业描述、界定要点和资料清单等内容。期间,组织优惠目录有关产业主管部门和行业专家开展两轮修订活动,对优惠目录的细化目录、行业描述、界定要点和资料清单逐条逐项研讨,修改调整本文内容。
  (二)征求意见
  2021年9月以来,按深圳市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起草《指引》文本,并广泛征求了局内有关处室、深圳市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和行业专家的意见,进一步修订完善文本内容。
  四、主要内容
  《指引》由正文和附件组成,在实体和程序两个层面全面规范了前海企业所得税优惠产业界定服务工作。
  (一)正文
  正文明确了界定主体、适用对象、工作程序、信用管理、名词解释、实施期限等六个方面的内容。
  1.界定主体为前海管理局。
  2.适用对象为税务机关对主营业务是否属于《优惠目录》难以界定的企业。
  3.工作程序主要包含四个方面:
  (1)税务机关提请前海管理局进行界定,并附上企业名单和相关信息;
  (2)前海管理局通知企业按要求提供界定所需资料;
  (3)企业按要求提供界定所需资料;
  (4)前海管理局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原则上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意见(专家评审时间不计入时限)。特殊情况下,经前海管理局主要领导批准,可延长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4.信用管理,对于按照前海信用税收等级划分出来的“一类企业”,前海管理局可采取材料抽核或提供现场核实服务等方式提高企业获得感和界定工作效率。
  5.名词解释,本指引所称“一类企业”,是指前海管理局联合税务机关,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要求,在对照企业纳税信用等级与社会信用等级的基础上,结合企业经营、税收风险、不良监控等情况划分出来的企业。
  6.实施期限,本指引自2022年5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二)附件
  附件主要内容包括前海企业所得税优惠产业界定要点及资料清单,进一步细化了优惠目录相关条目,明确了行业描述、界定要点和资料清单等内容,为企业对照自身主营业务是否符合优惠目录、自行判断享受优惠政策的提供了重要参照,也是税务部门、前海管理局开展界定服务工作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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