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村信用社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国家确定为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法律法规库 → 中央税收政策 → 企业所得税 |
|
![]() |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