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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2015-11-15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9号
 
房地产财税网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便于企业预缴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重点领域(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和技术转让所得等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中有关报表进行了修改,现对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中《附1-1.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附表1)》填报说明第25行"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删除其中"全球独占许可"的内容。
  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中《附1-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附表2)及填报说明》废止,以《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见附件1)替代。
  三、企业2015年第4季度(含2015年10至12月,下同)预缴和定率征税企业2015年度汇算清缴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本公告《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4季度预缴和定率征税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度汇算清缴填报说明》(见附件2)进行纳税申报。
  2015年第4季度预缴申报期和定率征税企业2015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后,本公告附件2停止执行。之后,企业预缴和定率征税企业汇算清缴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相关规定填报。
  本公告适用于2015年10月1日后的纳税申报。
  特此公告。
  附件: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
  2.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4季度预缴和定率征税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度汇算清缴填报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1月15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承办 办公厅2015年11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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