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6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4号)规定,现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予以公布。上述4家企业新成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自成立之日起纳入所属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相关涉及企业所得税事宜按国税函〔2010〕184号文件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三年四月十五日
附件: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
序号
|
分支机构名称
|
分支机构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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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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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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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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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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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分行
|
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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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河北省分行
|
河北省石家庄市
|
4
|
山西省分行
|
山西省太原市
|
5
|
内蒙古自治区分行
|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
6
|
辽宁省分行
|
辽宁省大连市
|
7
|
吉林省分行
|
吉林省长春市
|
8
|
黑龙江分行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
9
|
上海市分行
|
上海市
|
10
|
江苏省分行
|
江苏省南京市
|
11
|
苏州市分行
|
江苏省苏州市
|
12
|
浙江省分行
|
浙江省杭州市
|
13
|
宁波市分行
|
浙江省宁波市
|
14
|
安徽省分行
|
安徽省合肥市
|
15
|
福建省分行
|
福建省福州市
|
16
|
江西省分行
|
江西省南昌市
|
17
|
山东省分行
|
山东省青岛市
|
18
|
河南省分行
|
河南省郑州市
|
19
|
湖北省分行
|
湖北省武汉市
|
20
|
湖南省分行
|
湖南省长沙市
|
21
|
广东省分行
|
广东省广州市
|
22
|
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
23
|
四川省分行
|
四川省成都市
|
24
|
贵州省分行
|
贵州省贵阳市
|
25
|
云南省分行
|
云南省昆明市
|
26
|
西藏自治区分行
|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
27
|
陕西省分行
|
陕西省西安市
|
28
|
甘肃省分行
|
甘肃省兰州市
|
29
|
青海省分行
|
青海省西宁市
|
30
|
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
31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
32
|
海南省分行
|
海南省海口市
|
33
|
深圳市分行
|
广东省深圳市
|
34
|
重庆市分行
|
重庆市
|
35
|
上海人民币交易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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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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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出口银行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
序号
|
分支机构名称
|
分支机构所在地
|
1
|
北京分行
|
北京市
|
2
|
上海分行
|
上海市
|
3
|
深圳分行
|
广东省深圳市
|
4
|
江苏省分行
|
江苏省南京市
|
5
|
大连分行
|
辽宁省大连市
|
6
|
青岛分行
|
山东省青岛市
|
7
|
成都分行
|
四川省成都市
|
8
|
浙江省分行
|
浙江省杭州市
|
9
|
湖南省分行
|
湖南省长沙市
|
10
|
陕西省分行
|
陕西省西安市
|
11
|
重庆分行
|
重庆市
|
12
|
湖北省分行
|
湖北省武汉市
|
13
|
黑龙江省分行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
14
|
广东省分行
|
广东省广州市
|
15
|
云南省分行
|
云南省昆明市
|
16
|
宁波分行
|
浙江省宁波市
|
17
|
福建省分行
|
福建省福州市
|
18
|
安徽省分行
|
安徽省合肥市
|
19
|
天津分行
|
天津市
|
20
|
厦门分行
|
厦门市
|
21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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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
序号
|
分支机构名称
|
分支机构所在地
|
1
|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海南分公司
|
海南省海口市
|
2
|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分公司
|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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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上海市 |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
序号
|
分支机构名称
|
分支机构所在地
|
1
|
总行营业部
|
北京市
|
2
|
北京市分行
|
北京市
|
3
|
天津市分行
|
天津市
|
4
|
河北省分行
|
河北省石家庄市
|
5
|
山西省分行
|
山西省太原市
|
6
|
内蒙古自治区分行
|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
7
|
辽宁省分行
|
辽宁省沈阳市
|
8
|
吉林省分行
|
吉林省长春市
|
9
|
黑龙江分行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
10
|
上海市分行
|
上海市
|
11
|
江苏省分行
|
江苏省南京市
|
12
|
浙江省分行
|
浙江省杭州市
|
13
|
安徽省分行
|
安徽省合肥市
|
14
|
福建省分行
|
福建省福州市
|
15
|
江西省分行
|
江西省南昌市
|
16
|
山东省分行
|
山东省济南市
|
17
|
河南省分行
|
河南省郑州市
|
18
|
湖北省分行
|
湖北省武汉市
|
19
|
湖南省分行
|
湖南省长沙市
|
20
|
广东省分行
|
广东省广州市
|
21
|
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
22
|
海南省分行
|
海南省海口市
|
23
|
四川省分行
|
四川省成都市
|
24
|
贵州省分行
|
贵州省贵阳市
|
25
|
云南省分行
|
云南省昆明市
|
26
|
陕西省分行
|
陕西省西安市
|
27
|
甘肃省分行
|
甘肃省兰州市
|
28
|
青海省分行
|
青海省西宁市
|
29
|
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
30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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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重庆市分行
|
重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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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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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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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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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二级分支机构名单的公告》的解读
2013年04月2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4号)规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下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由总局公布。经批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了中国银行上海人民币交易总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成立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中国进出口银行成立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天津分行和厦门分行,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了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海南分公司、资产管理分公司和上海分公司。为便于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对上述企业所属二级分支机构的管理,本公告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重新予以公布。列入名单的二级分支机构应按国税函[2010]184号文件规定办理有关企业所得税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