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浙财执法〔2023〕51号
当事人:浙江南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事务所执业证书编号:33000241
地 址: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51号地质环境研究大楼6层
根据省级有关部门移送的线索,浙江省财政厅下发《财政检查通知书》(浙财监督检〔2023〕第2号),组成检查组于2023年3月23日起对浙江南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开展了执业质量专项检查。检查发现你所出具的杭州****有限公司专项审计报告(南方专字〔2019〕498号)存在严重的执业质量问题,具体如下:
三、研究开发经费审计存在问题
审定的杭州****有限公司2018年7月至2019年8月研究开发经费累计投入1204.80万元。注册会计师编制了2018年7月到2019年8月研究开发经费投入项目明细表、研发支出明细表、研发工资审定表、研发支出检查情况表、研发用设备月折旧测算表和研发人员社保、公积金明细清单,获取了1份立项文件、1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和研发人员分月工资表等。
1.人员人工费用897.28万元(工资777.13万元、社保和公积金120.15万元),占研发费用1204.80万元的74%,未获取充分必要的审计证据。未取得社保系统打印的人员社保清单、未抽查研发人员劳动合同、未检查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记录。
2.2019年度研发工资审定表审定数与审计报告附表数据不一致。编制的“2019年度研发工资审定表”,2019年1-8月研发工资审定数合计547.07万元与审计报告附表数据677.88万元不一致,相差130.81万元。
3.研发经费认定错误。审计获取了2018年3份《员工激励协议》,合计金额120万元,以及2019年11月5日“员工激励确认发放决定”。截至审计报告日该120万元费用既未入账,也未发放,但注册会计师将其计入研发经费。此外,技术服务费的记账凭证中有浙江省对外服务公司开具发票30万元(扣除增值税计入研发费用28.30万元),发票和付款申请单中记载的服务内容均为人力资源招聘服务费,但注册会计师将与研发活动无关的人力资源招聘服务费28.30万元计入研发服务费。
4.直接设备投入未获取充分必要的审计证据。直接设备投入190.27万元,系2019年6月采购的二手设备,占审计期间研发投入比例为16%。该设备购销合同签订日期为2019年6月18日,入账日期为2019年8月31日,但未达到协议约定的验收条件也未支付货款,被审计单位将上述设备合同金额全额计入研发支出。另外,协议约定该设备运送至杭州****有限公司指定的厂房地址,该地址非杭州****有限公司经营地址,审计未关注该地点与被审计单位的关系,也未实地勘察该厂房地址,对该设备也未检查实物。
上述事项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