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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案例】实质为销售合同的远期合约的会计处理

2024-05-18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以下内容节选自《关于英特派铂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沪市主板上市申请文件审核问询函有关财务问题回复的专项说明》
  问询
  远期合约涉及的供应商,各期的交易规模,结合主要合同条款、未来交割方式等,分析该远期合约实质上属于商品销售合同还是金融合约,目前的会计处理方式及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要求
  回复
  1、涉及的供应商及主要合同条款情况
  2021年11月,发行人与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中博世金签订《代理交易协议书》《铂金定价合同》进行贵金属交易,存在远期锁定铂金价格的情形。合同的主要条款及双方主要权利义务约定如下:
  (1)交易代理费:按照交易总额0.01%
  (2)货物数量、单价、交货时间及支付方式:以双方盖章确认的《定价确认单》为准,《定价确认单》确定的单价即为交割时乙方应支付的货物单价,除本合同或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单价不可变更,甲乙双方应于《定价确认单》规定的交割日之前或当天完成货款清算及货物所有权转移。甲方向乙方交货日期不晚于《定价确认单》规定的交割日期(且应在交易时间内完成),如该日为上海黄金交易所的非交易日,则顺延至上海黄金交易所的下一个交易日,并在交易时间内完成交易。
  (3)交货方式:
  ①在《定价确认单》确定的交割当日,乙方将按本合同及《定价确认单》约定规格、单价和数量所确定的总货值及上海黄金交易所规定的溢短准备金存入上海黄金交易所系统,甲方将本合同及《定价确认单》约定规格和数量的铂金存入上海黄金交易所系统,双方通过大宗交易系统按本合同及《定价确认单》约定规格、单价和数量交割资金和货物。
  ②甲方将本合同及《定价确认单》约定规格和数量的铂金过户给乙方,过户完成视为甲方履行完毕交付义务;货物所有权和毁损灭失风险自过户给乙方后转移给乙方。
  (4)定价保证金:为担保乙方切实履行本合同各项义务,乙方应于定价前向甲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定价货物总货值的10%作为初始定价保证金;如因价格下跌,造成已定价货物浮动亏损(浮动亏损=定价数量(克)X(定价单价-上海黄金交易所PT99.95品种当日最新价))超过定价货物总货值(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PT99.95品种当日最新价)的5%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下一个工作日上午10:00前追加保证金,追加保证金数额为上述浮动亏损数额扣减已经追加的保证金(如有)。乙方未按照上述约定按时全额追加保证金的,甲方有权强行平仓。因强行平仓产生的损失,甲方有权直接从保证金中扣减,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向甲方另行赔偿;剩余保证金(如有)将在货物过户给乙方后的两个工作日退还给乙方。
  2、该合同实质上属于商品销售合同,会计处理方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要求
  发行人与中博世金签订的《代理交易协议书》《铂金定价合同》与其他商品销售合同无实质区别,仅延长交货期限,具体业务流程及会计处理方式如下:
  (1)发行人与中博世金锁定到期交割日、铂金单价和数量,签订《定价确认单》,支付定价货物总货值的10%作为定价保证金
  借:预付款项
  贷:银行存款
  (2)发行人于《定价确认单》规定的交割日之前或当天完成支付货款,货款包括《定价确认单》确定的总货值及上海黄金交易所规定的溢短准备金
  借:预付款项
  贷:银行存款
  (3)发行人至上海黄金交易所指定仓库提货,双方按《定价确认单》约定交割资金和货物,上海黄金交易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原材料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预付款项
  (4)交易完成后,发行人若将定价保证金及溢短金作为下一笔交易的保证金和预付款,则不做会计处理。若将定价保证金及溢短金收回,则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预付款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八条规定:“对于能够以现金或其他金融工具净额结算,或者通过交换金融工具结算的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除了企业按照预定的购买、销售或使用要求签订并持有旨在收取或交付非金融项目的合同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外,企业应当将该合同视同金融工具,适用本准则。对于能够以现金或其他金融工具净额结算,或者通过交换金融工具结算的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即使企业按照预定的购买、销售或使用要求签订并持有旨在收取或交付非金融项目的合同的,企业也可以将该合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企业只能在合同开始时做出该指定,并且必须能够通过该指定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错配。该指定一经做出,不得撤销。”
  公司与中博世金签订的《代理交易协议书》《铂金定价合同》没有约定以现金进行净额结算,实际均以实物交割,故该合同属于按照预定的购买、销售或使用要求签订并持有、旨在收取或交付非金融项目的合同,且公司未指定该合同作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属于准则规定的除外情况,不适用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不作为金融工具进行确认和计量。
  综上,公司与中博世金签订的合同属于销售商品合同,会计处理方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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