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申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中,材料费一般在整个研发费中的占比是比较高的,因此,材料费的合理归集和列支,是加计扣除中至关重要的事项,也是加计扣除中问题最多、风险最大的项目。虚列研发费用并加计扣除,是一种较为常见的以虚假申报进行偷税的手段。下面的案例,是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引发的偷税案,定性偷税并处罚……
***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税稽罚告[2023]***号
***材料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KU70):
对你公司(地址:***)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经查,你公司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你公司2018年至2020年在帐簿上多列管理费用分别为18,163,332.75元、130,495.83元,共计18,293,828.58元;税前多列研发费用分别是27,762,551.18元、20,421,068.45元16,790,440.79元,合计64,974,060.42元(其中,你公司在不使用黄金的研发项目列支黄金涉及的金额分别为13,968,449.90元、13,884,916.19元、7,219,889,55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
(三)你公司2018年至2020年多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分别为24,105,531.21元、17,295,534.44元、13,982,747.90元,合计55,383,813.55元(其中,你公司对不使用黄金的研发项目填报黄金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涉及的金额分别为10,476,337.43元,10,413,612.14元、5,414,917.16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二)(三)中,你公司2018年至2020年通过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多列管理费用、在不使用黄金的研发项目列支黄金原材料等)、对不使用黄金的研发项目填报黄金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是偷税,涉及税款分别为10,652,030.02元、3,664,338.62元、1,895,221.01元,合计16,211,589.65 元。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你公司2018年至2020年期间计提和冲销坏账准备和资产减值准备的凭证、附件及加计扣除备案资料、银行流水、纳税申报资料、询问笔录、发函协查资料等。
……
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3年8月21日
一、研发材料费用常见问题
1、材料费占比过高
材料费在研发费中的占比是衡量一个企业研发费列支是否真实的重要指标。除材料费以外的费用,人为调整的空间一般都比较小,而材料费的人为调整上限却很高。但如果研发费中材料费占比过高,很可能不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理由如下:
一、真实的研发材料领用在一般情况下都具备一定的上限,因为研发活动一般是小批量、少批次的试验,严格意义来讲研发领料的规模,和企业本身的生产、销售的规模是没有必然联系的,而主要是和研发内容、工艺流程、技术路线等因素相关。
二、大部分情况下,特定行业真实开展的研发活动,其研发工艺、研发流程、技术路线都具备一定的行业属性和特征,因此一个行业内不同企业的研发费,大部分情况下,只要研发活动达到一定规模,其材料费的占比都应该符合该行业的一般属性和特征,如果材料费占比偏离行业一般情况较多,可能说明材料费的归集存在异常。
三、绝大部分行业和企业,其研发活动都是以脑力劳动为主的活动,因为研发活动之所以有创造性,完全是因为人有创造性,材料只是研发活动的媒介或者附属物,那自然研发费用的归集应该是人工费为主,而非材料费。
2、材料费中各类材料领用结构比例失衡
研发领料中各种不同类型的材料,实际上是有一定的比例结构特征的,如果比例结构失衡,那研发领料的真实性可能就会引起更多的质疑。
3、材料领用偏离研发工艺流程
研发立项书中设定的研发工艺流程,同样也决定了研发领料的数量、类型、比例结构等关键指标。研发领料和研发活动开展的工艺流程不匹配,同样可能意味着研发领料是人为做出来的。
二、材料费归集和列支的证据资料
企业最担心的问题是,这么多的材料费计入研发费,是否有风险?未来面临监管机构检查时,如何证明材料费是真实发生的?关键问题是:“研发领了这么多材料,这些材料到底去哪了?”如果能合理的回答这个问题,基本上研发材料费的真实性就能立得住脚了。
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搞明白研发领料的去向有哪些,一般有三个去向:第一,领用的材料在使用后,报废了;第二,领用的材料形成了样品样机,而且样品样机已经卖掉或送给客户了;第三,领用的材料形成了样品样机,而且样品样机还未出售。
知道了研发材料的去向,按照各个去向去准备证据就可以了:
第一,材料报废了,是否有报废清单?报废过程是否有内部决策、审批流程?是否有报废收入?报废收入是否体现报废材料的真实价值?
第二,形成样品样机,并且已经卖掉了或送给客户了,那是否有该部分样品样机中所含的研发材料清单?样品样机的销售合同?对应的销售合同是否体现为单台少批次的销售?是否有样品样机的出入库记录?在研发费加计扣除时,该部分材料费是否已经剔除?
第三,形成样品样机,还未出售,那是否有该部分样品样机中所含的研发材料清单?是否有样品样机清单?是否有样品样机的入库记录?能否实地盘点到这些样品样机?
所以,总结来讲,要证明研发材料的真实性,最为重要的就是要实现研发领料的全流程可追溯,并针对材料的各种去向提供上述相关论证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