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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接受检查,税务机关核定征收追缴税款

2023-08-18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惠税一稽罚告〔2022〕131号
惠州市蒙克服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1322MA4WK49X0U )
  对你单位(地址:博罗县园洲镇下南村兴园一路)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2年10月20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来函及《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南昌强旺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旺公司)2018年1月26日开具给你单位的15份增值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600164130,发票号码:02638471-485,金额合计:1,451,300.00元,税额合计:246,721.00元,价税合计:1,698,021.00元)为虚开发票。
  经查询“金税三期”系统,你单位将上述15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所属期2018年1月申报抵扣进项税款230,232.16元,在所属期2018年4月申报抵扣进项税款16,488.84元。经调取你单位账户交易流水,你单位建设银行账户(账号:4405************0415)于2018年3月26日转账600,000.00元给强旺公司农业银行账户(账号:1401*******4892),暂未发现你单位该账户与强旺公司有其他资金往来的情况。
  你单位于2021年3月1日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博罗县税务局认定为非正常户,认定原因是“纳税人负有纳税申报义务,但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检查人员多次拨打你单位在“金税三期”系统登记的法人刘美彪的移动电话:180****7756,该号码无人接听、拨打财务负责人景某伦的移动电话:136****7177,接听人自称姓罗,非你单位人员。根据2022年6月2日的现场笔录,你单位注册地址博罗县园洲镇下南村兴园一路,查无下落。经“金税三期”系统查询,你单位登记的人员仅有法人刘美彪和财务负责人兼办税人景某伦。
  检查人员于2022年6月21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惠税一稽检通一〔2021〕78号)及《税务事项通知书》(惠税一稽税通〔2022〕418号),后收到退件,送达不成功。上述文书分别于2022年7月19日、2022年9月7日公告送达。检查人员于2022年4月14日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惠税一稽税通〔2022〕419号),限特你单位于2022年5月14日前向我局提供涉案的纳税资料,公告到期后,你单位仍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接受检查。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检查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
  (2)“金税三期”系统非正常户查询,发票明细、发票基本信息查询结果;
  (3)检查人员拨打你单位相关人员电话的录音录像;
  (4)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43601000220092207776号);
  (5)你单位建设银行账户(账号:4405************0415)交易流水;
  (6)你单位相关纳税申报表;
  (7)稽查税务文书邮寄回执及公告打印。
  以上证据资料证明你单位取得强旺公司虚开的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246,721.00元,经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后,仍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接受检查,走逃失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次修改,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公布)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薄、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你单位取得强旺公司虚开的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经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惠税一稽税通〔2022〕419号)后,仍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接受检查,隐匿税收违法证据,少缴应纳税款是偷税行为。
  (二) 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及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的规定,你单位取得虚开的专用发票,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发票涉及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追缴你单位所属期2018年1月增值税230,232.16元,所属期2018年4月增值税16,488.84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的规定,应追缴你单位所属期2018年1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1,511.61元(230,232.16×5%),2018年4月城市维护建设税824.44元(16,488.84×5%)。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六条“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第一条“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制造业应税所得率 5%”的规定,你单位经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仍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接受检查,因此对你单位的应纳税额进行核定。你单位2018年申报营业收入7,885,485.34元,已缴企业所得税9,012.05元,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为394,274.27元(7,885,485.34×5%),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 一、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应追缴你单位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30,415.38元(394,274.27×50%×20%-9,012.05)。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次修改,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公布)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经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后,仍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接受检查,隐匿税收违法证据,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应按偷税处罚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2号)第六条“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根据本办法,按照《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四)隐匿、销毁税收违法证据的”及《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项第45目“违法程度严重:纳税人阻碍税务机关正常纳税检查的;违法行为严重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或五年内被税务机关发现实施两次以上偷税行为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的规定,你单位偷税行为违法程度严重,拟对你单位所偷税款289,472.43元(增值税246,721.00元、城建税12,336.05元、企业所得税30,415.38元)处3倍的罚款868,417.29元(289,472.43×3)。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应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2022年10月13日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
  华税点评
  本案中涉案企业接受他人虚开的发票,用于抵扣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属期的进项税款。经税务机关公告通知其提供涉案的纳税资料,仍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接受检查,走逃失联,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第一款所指“隐匿账簿、记账凭证”等税收违法证据,构成偷税。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及罚款,规避被指控为逃税罪的刑事风险。
  就企业所得税而言,本案涉案企业具有《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第三款所述的“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情形,属于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征收的范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确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5]64号)第二条的规定,“对符合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条件的纳税人,要一律实行查账征收,严禁采取各种形式的核定征收。”可见,核定征收适用的税种、纳税人主体、业务类型、业务规模等应受严格限制。应当提醒纳税人的是,核定征收权作为税务机关的一项权力,具有变更税收法律关系的效力。若税务稽查突破适用核定征收的情形、主体范围,违反核定征收的具体程序和方法,滥用核定征收权征收税款,纳税人应当展开积极抗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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