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公安发布打击经济犯罪十大典型案例之四
泸州市公安机关破获某商贸有限公司涉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2018年10月以来,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控制泸州某商贸有限公司等6家粮油购销类商贸公司,伙同犯罪嫌疑人唐某某等向四川泸州、宜宾和贵州遵义等地白酒生产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开票金额2%-3%的点子费,帮助下游受票企业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虚开价税合计高达7亿余元,涉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罪。案件已于2022年9月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
行政相对人名称:梅州****贸易行
行政相对人类别: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4****TB70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梅税一稽罚〔2022〕28号
违法行为类型:其他违法
违法事实:经查,你(单位)于2021年9月至2022年3月期间,以《梅州市***酒业贸易商行》和《梅州市***贸易行》的送货单通过现金、微信、转账等收款方式对收取的销售****系列酒货款金额合计728828.00元(含税)未在会计帐簿上核算收入和申报纳税。属于在帐簿上少列收入,少申报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的规定,你(单位)于2021年9月至2022年3月期间通过在帐簿上少列收入,少申报增值税销项税额共83,847.47元[728828.00÷(1+13%)×13%],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涉嫌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款83,847.47元的行为,是偷税。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处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款1倍的罚款共83,847.47元。其中:处税款所属期2021年9月份少缴增值税税款32960.18元的1倍罚款32960.18元;处税款所属期2021年10月份少缴增值税税款34113.84元的1倍罚款34113.84元;处税款所属期2022年1月份少缴增值税税款16096.99元的1倍罚款16096.99元;处税款所属期2022年3月份少缴增值税税款676.46元的1倍罚款676.46元。
罚款金额(万元):8.38474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点评
近期,四川省公安厅公布了十起经济类犯罪,其中,某犯罪嫌疑人向多家白酒生产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帮助下游受票企业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虚开价税合计高达7亿多元,被移送审查起诉。此外,广东省税务局公布了一起白酒经销商因在会计账簿中少列收入,骗取留抵税款被税务机关处以骗取税款1倍罚款的案件。
我国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是,对白酒实行复合计税的方法征收消费税,白酒行业的税负相较于其他不征收消费税的行业来说税负较重,行业税务风险较大。两起案件违法违规的共同之处在于其目的都是骗取国家留抵退税款;不同之处在于前者是利用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从而扩大抵扣进项税额的数额,后者是少计收入,以此减少销项税额,但无论哪种操作都能达到令应纳税额为负数的目的,从而满足留抵退税的条件。
我国于2019年建立了留抵退税制度,对现在还不能抵扣、留着将来才能抵扣的”进项”增值税,予以提前全额退还。这本是国家实施减税降费政策的重要举措,助力企业缓解资金压力,但却被一些企业或不法分子利用偷逃税款,然而就目前国家税务监管的强压态势下,任何税务违法违规都将无处遁形。两起白酒行业税务违法违规案例警示广大企业重视税务合规,企业应构建符合自身的税务合规制度,以此防范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