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税案分析其他行业

尚有税款未“结清”税务登记虽注销的企业应稽查

2022-11-14 文章来源:黄德荣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公司注销是指当一个公司宣告破产、被其它公司收购、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不续、公司内部解散等情形时,公司需要到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终止公司法人资格的过程。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进行注销清算,结清应纳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
  如果企业因其他案件或者事项牵涉,有未了的纳税义务,说明就还没有“结清”税款、滞纳金、罚款,应进行检查,不得终结检查。《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被查对象依法注销,且有证据表明无财产可抵缴税款或者无法定税收义务承担主体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终结检查。
  例如,2020年8月14日,青岛某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注销税务登记,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到该公司注册经营地查找未果,拨打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等人员电话,无法取得联系。该公司于2017年8月接受青岛金腾富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虚开的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抵扣进项税额,金额合计612 393.14元,税额合计104 106.86元,已被第二稽查局认定为虚开。经查上述发票所涉资金全部回流,定性为偷税。2022年7月21日第三稽查局发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并公告送达。同年9月2日,下发《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应追缴增值税104 106.86元、处罚款55 697.17元。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