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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3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华税 浏览次数: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京税稽二处〔2019〕6000412号
  北京XXXX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10105MA005KXXXX)
  我局(所)于2019年3月15日至2019年5月22日对你(单位)2016年6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增值税专用发票47份(发票代码:1100182130,发票号码为:20865336-20865360、13591526-13591535,发票代码:1100162130,发票号码23291239-23291250,金额合计4691268.26元,税额合计750602.74元),增值税普通发票88份(发票代码:1100162320,发票号码08967768-08967775,发票代码:1100174320,发票号码73068261-73068300、94635506-94635545,金额合计7653605.18元,税额合计648506.82元)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1.你单位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你单位自2018年7月起未申报纳税,2018年09月13日被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第七税务所认定为非正常户企业。
  2.你单位进销项比对严重不符。根据防伪税控系统及电子底账查询系统的详细货物清单发现,你单位在检查期间进项为移液器,销项为电解铜、油泵、控制器等,进销不符。
  3.你单位交易资金信息不真实。检查组到中国工商银行调取你单位资金流信息,发现你单位开户账号与下游企业无交易资金往来。
  根据以上查实情况和已经获取的证据认定你单位在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情况下,对下游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7份,金额合计4691268.26元,税额合计750602.74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88份,金额合计7653605.18元,税额合计648506.82元。
  二、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对你单位开具的47份(发票代码:1100182130,发票号码为:20865336-20865360、13591526-13591535,发票代码:1100162130,发票号码23291239-23291250,金额合计4691268.26元,税额合计750602.74元,价税合计5441871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你单位开具的88份(发票代码:1100162320,发票号码08967768-08967775,发票代码:1100174320,发票号码73068261-73068300、94635506-94635545,金额合计7653605.18元,税额合计648506.82元,价税合计8302112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应定性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普通发票的行为涉嫌犯罪,按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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