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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与税收:含税与否的这三个司法案例,值得你签订合同时注意

2019-05-28 文章来源:刘金涛 信息提供:法税先锋 浏览次数:
  一、案例一
  原告微柏工业机器人(泉州)有限公司诉被告玉环欣联机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1、案件事实
  2012年8月24日至2013年4月25日间,被告玉环欣联机床有限公司因经营所需陆续向原告微柏工业机器人泉州有限公司购买伺服电机车床系统、伺服驱动、变压器等产品。2013年7月16日,双方经结算,被告尚欠货款194000元,并由其在原告方提供的对账单上签章确认。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未予偿付。原告遂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付货款人民币194000元。
  2、法院认为
  …….对账单项下的货款在原告无法证明系不含税的情形下依法推定为含税价。 
  二、案例二
  原告河南三味奇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嘉信大酒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1、案件事实
  三味奇公司(乙方)与大连嘉信酒店(甲方)分别于2011年7月、2012年7月,签订中秋月饼订购合同,约定由三味奇公司为大连嘉信酒店加工月饼,2011年金额为328050元,2012年金额为384678元,此价格不含税含运费,结算方式分批次,由双方保管、会计人员盘存加工数量,以实际发货数量计算加工费。
  2、法院认为
  被告辩称三味奇未开具发票导致其酒店无法核帐,对原告利息和赔偿损失不应支持,因合同明确约定价格不含税,故对其辩称不予采信。 
  三、案例三
  上诉人深圳市铭成铜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李泰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1、案件事实
  李泰公司与铭成公司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李泰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该院提交送货单四张、对账单一张、支票三张和收款收据一张。在四张送货单中,除去2012年7月27日的送货单上未显示不含税现金外,2012年7月30日、8月6日、8月8日的送货单上均有“不含税现金”铅字。对账单显示双方于2012年9月17日,确认除去铭成公司退货后2012年7月27日至8月8日期间的总货款为人民币165454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在对账单核对铅字回传处有手写“月底付款”和铭成公司股东康某签名确认。
  2、法院认为
  买卖合同中涉及的税款通常为增值税,交易中“含税”、“不含税”已约定俗成地特定地指代增值税。且从铭成公司请求扣减17%增值税税金可知,铭成公司亦明知“不含税现金”中的税种及相应的税率。
  四、总结及建议
  1、无法证明价款是否含税时,法院会依法推定为含税价。所以,签订合同时,最好事前约定好含税或不含税。若为含税,不能再行要求支付税款;若为不含税,可以要求买家支付税款。
  2、若合同约定为不含税价,则法院会予以支持。反之,若合同约定为含税价,则法院亦会予以支持。
  3、“含税”、“不含税”约定俗成特指增值税。若无特别说明,法院仅支持含增值税,不会支持含印花税、甚至土地增值税等。所以,若交易双方有对含税有其他要求,则需要明确说明,否则法院不会予以支持。
  含税与否有讲究,能明确时尽量明确;若不明确,涉及诉讼时,法院可能不支持你的主张,结果可能对你不利哦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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