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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又改了:商业秘密保护范围、赔偿金额标准、举证责任等作出9大重要修订

2019-04-25 文章来源: 唐青林 李舒 信息提供: 民商事裁判规则 浏览次数:
  一、增加“电子侵入”作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模式之一
  针对近年来电子侵入作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越来越多的情况,立法也做了与时俱进的修改,本次修订法律之后就可以直接使用新法的明确规定而不必使用“其他不正当手段”来认定侵权行为。
  几年前,作者曾经办理过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是侵权人采取了计算机黑客的方式通过远程入侵权利人的服务器获取了大量的商业秘密信息,那时候因为没有明确规定电子侵入作为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手段之一,只能用“其他不正当手段”来认定侵权行为。
  二、增加违反保密义务作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模式之一
  一般来说,保密义务的来源主要有约定保密义务和法定保密义务。之前的旧法条只是规定“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作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模式。因此根据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法定保密义务的人员,因为其没有和商业秘密权利人具有“约定保密义务”,难以依法追究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本次法律修订后,不仅违反约定保密义务的人可以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违反法定保密义务的人同样可以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三、增加“教唆、引诱、帮助”作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之一
  之前难以对教唆、引诱、帮助的行为人追究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本次修订后,可以针对他们追究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了,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四、明确增加“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作为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
  各地法院和最高法院在实践中均认为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作为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但是在本次修订法律之前是没有明确规定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否以作为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本次修订法律对此予以法律形式的明确。
  五、扩大商业秘密的范围为“商业信息”,而不再仅仅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
  本次修订之前一直认为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经营信息”,本次修订后修订商业秘密的范畴为“商业信息”,本次修订之前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成为一个不完全列举。
  这不仅仅是立法技术的进步,也有现实发展的需要。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商业秘密的范畴也必定会出现技术信息、经营信息无法涵盖的其他需要保护的商业信息,因此直接将商业秘密定义为“商业信息”,而只是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成为一个不完全列举,未来司法实践中必定会出现大量的既不属于技术信息又不属于经营信息的商业信息,扩大了商业秘密囊括的保护范围。
  六、增加恶意侵犯商业秘密的惩罚性赔偿,鼓励商业秘密权利人维权
  本次修订,旗帜鲜明地规定了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可以判决惩罚性赔偿,在按照法律规定的计算方法确定的赔偿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本次修订之前没有惩罚性赔偿,于是乎即便面对恶意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也只能按照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等规则来确定赔偿金额。
  于是出现商业秘密权利人维权后得不偿失的情况:权利人公司组织专门的维权小组负责组织和收集证据,为了组织证据往往需要调动公司研发部门调取研发记录等技术信息、需要调动财务部门的力量调取实际损失的数据,需要公司组织力量与办案所需的各个司法机关、鉴定机关对接工作,需要花费不菲的律师费聘请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协助维权,但是经历数年的诉讼和维权后,得到法院依法判决的赔偿金额只能是“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等规则来确定赔偿金额,得不偿失。因此,本次修订明确规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七、大幅增加法定赔偿金额到五百万元,避免权利人维权后得不偿失
  侵犯商业秘密造成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确定赔偿金额的确定,一直是办理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难题。本次修订法律之前在无法确定赔偿金额时直接由法院在三百万元以下酌定赔偿金额,本次修订后直接大幅增加到五百万元,“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八、大幅度提高行政处罚的罚款额度到五百万元,加大对商业秘密的行政保护力度
  针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以罚款,本次修订后规定的行政罚款的幅度大幅提高,彰显的是对商业秘密保护力度的加大。修订之前的最高罚款额度为三百万元,修订之后大幅度提高罚款的额度到五百万元。
  九、规定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举证责任倒置,大大减轻了权利人的举证义务
  商业秘密案件原告胜诉率低、商业秘密权利人举证难,是本次修订之前众所周知的、不争的事实。为了减轻商业秘密权利人的举证义务,本次修订明确了在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审判程序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一)在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审判程序中,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已经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不属于本法规定的商业秘密。
  (二)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且提供以下证据之一的,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其不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有证据表明涉嫌侵权人有渠道或者机会获取商业秘密,且其使用的信息与该商业秘密实质上相同;(二)有证据表明商业秘密已经被涉嫌侵权人披露、使用或者有被披露、使用的风险;(三)有其他证据表明商业秘密被涉嫌侵权人侵犯。
  附:新旧法律条款对比
  一、本次修订后的新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第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在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审判程序中,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已经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不属于本法规定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且提供以下证据之一的,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其不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有证据表明涉嫌侵权人有渠道或者机会获取商业秘密,且其使用的信息与该商业秘密实质上相同;
  (二)有证据表明商业秘密已经被涉嫌侵权人披露、使用或者有被披露、使用的风险;
  (三)有其他证据表明商业秘密被涉嫌侵权人侵犯。
  二、本次修订前的旧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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