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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虚开的企业家重大利好!最高法说,这样的开票无罪

2018-12-07 文章来源:许义娜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既然最高法认为这样的开票不是虚开,那么受票的更不是虚开了。一大波人将时来运转,守得云开见月明!
  许义娜律师:
  今天2018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一批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其中,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宣告无罪,对该案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说,对于指导全国法院在司法审判中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以发展的眼光看待民营企业发展中的不规范问题,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既然最高法认为这样的开票不是虚开,那么受票的更不是虚开了。一大波人将时来运转,守得云开见月明,按照该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案例,就应该判无罪。大家赶紧抓住机遇,把这个案例送到检察官、法官那里。
  封面新闻记者 代睿
  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一批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介绍,
  12月4日是第五个国家宪法日,选择在这一天向社会发布本批案例,是最高法院以具体行动弘扬宪法精神、贯彻宪法原则推动宪法实施的具体举措。
  封面新闻记者注意到,本批六件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和权益典型案例中有五件是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二审、再审、复核或者执行申诉等程序纠正、改判地方法院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方面出现错误的案件。
  姜启波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在这些案例中,努力找准与中央产权保护政策的结合点,充分发挥审判监督指导职能作用,将中央产权保护的方针政策落实落细,为下级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和准确把握政策界限提供裁判指引,统一裁判标准和尺度。
  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在这六件典型案例中,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对于指导全国法院在司法审判中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以发展的眼光看待民营企业发展中的不规范问题,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2004年,被告人张某强与他人合伙成立个体企业某龙骨厂,张某强负责生产经营活动。因某龙骨厂系小规模纳税人,无法为购货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张某强遂以他人开办的鑫源公司名义对外签订销售合同。
  2006年至2007年间,张某强先后与六家公司签订轻钢龙骨销售合同,购货单位均将货款汇入鑫源公司账户,鑫源公司并为上述六家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53张,价税合计
  4457701.36元,税额647700.18元。基于以上事实,某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某州市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张某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张某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张某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检察院未抗诉。某州市人民法院依法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张某强以其他单位名义对外签订销售合同,由该单位收取货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其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某州市人民法院认定张某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适用法律错误。据此,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核准并撤销某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该案经某州市人民法院重审后,依法宣告张某强无罪。
  姜启波表示,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还会发布第三批、第四批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为各级法院审理涉产权案件提供参考和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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