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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有真实交易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17-12-21 文章来源:廖仕梅 信息提供:税屋网 浏览次数:

  判断是否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会考虑交易双方是否存在真实交易,假如不存在真实交易,或者说虽有交易,但货物名称、数量、交易金额等与发票记载事项不符,那就属于虚开,但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普遍认为还需要考虑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骗逃增值税故意,客观方面是否对国家增值税造成损失,因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重罪,不应该对主观上没有恶意,客观上对国家、社会和他人没有重大危害的人治罪。
  周飞洪的四家公司与广州纺织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纺公司")之间有真实货物交易,而且货物名称、数量、交易金额等与发票记载事项相符。这种真实性不仅有交易双方的认可,而且得到税务机关的一再肯定:一是穗国税中稽处【2015】64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购买方广纺公司善意接受虚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87号 ),广纺公司被认定为善意接受虚开的前提必须是:广纺公司确实购买了货物,而且货物名称、数量、交易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假如不相符,那受票方广纺公司也将与开票方一样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二是广州市越秀区国税局要求广纺公司补缴出口环节的销项税。税务机关以周飞洪四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由,追缴出口退税款3000余万元,未退税款600余万元不再办理退税,而且以广纺公司善意接受虚开,不能享受出口免税政策为由,将广纺公司的出口销售视同内销,要求补缴增值税、滞纳金共计3100余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滞纳金等300余万元。税务机关要求广纺集团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就是直接承认了广纺集团出口了从周飞洪四家公司购买服装且已出口的事实。假如周飞洪的四家公司与广纺公司没有货物交易,那广纺公司就没有货物出口,其申请出口退税就属于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又因为其没有货物出口,不存在增值税等纳税义务,也就不需要补缴增值税。
  周飞洪四家公司与广纺公司有真实的货物交易,周飞洪如实开具发票并申报缴纳税款,其提供的发票不是非法手段获得的,主观上没有骗逃增值税故意,客观上没有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失,为何还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并被判有期徒刑13年,罚金800万?事实与法律依据是什么?长期剥夺纳税人人身自由,让4家公司停产,数百工人失去就业机会,枯竭一个税源,付出这种高昂代价的目的是什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究竟是要惩罚谁?又要保护什么利益?请继续关注《周飞洪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出口退税》、《周飞洪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谁一手做成的》、《周飞洪案|因虚开专票罪而受牵连的周家》、《周飞洪案|因虚开专票罪而受牵连的广纺公司》等系列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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