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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名"企业法定代表人须慎重

2017-09-22 文章来源:沈黎亮 袁振林 沈菁华 信息提供:中国税务报 浏览次数:

  最近,一张协查函让某公司保安张某开始了一场挥之不去的噩梦。起因是他挂名法定代表人的公司涉嫌逃税35万元,已构成刑事犯罪。原来,几年前,张某在某公司担任保安期间,结识了老板王某。王某在成立另一家公司时,借用了张某的身份做法定代表人。张某不用参与新公司经营,每月有1000元的报酬。新公司的印章和张某的法定代表人印章均交由王某保管、使用,公司的经营和管理由王某实际控制。
  保安张某不是新公司的股东,但出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这种现象并非个例。自商事制度改革实施以来,注册公司门槛和创业成本都得到了很大限度的降低,新设公司的数量和增幅较之前增长明显,新办企业呈雨后春笋之势。今年上半年,江苏省苏州市新设立登记的公司就有43000余家,而其中法定代表人非公司股东的有6068家,此类公司中私营有限责任公司3262家,其他有限责任公司1871家,分别占比54%和31%。如何预防和控制此类"挂名"企业法定代表人所带来的税收管理隐患是摆在税务机关面前的重要课题。
  公司实际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愿作为法定代表人具有合法与非法、合理与不合理、客观不能与主观不愿等多种原因,主要包括:因工商黑名单原因在一定期限内无法担任法定代表人,因注册条件等因素限制不满足担任法定代表人条件,为躲避违法追究而刻意避开法定代表人头衔等。而愿意充当"挂名"公司法定代表人也具有图利、帮忙或碍于朋友面子等多种原因。
  法律对法定代表人身份无明确限制要求。公司法定代表人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并不一定是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等实际股东,实际股东可以通过股东会推举非股东担任董事,并通过董事会委任非股东担任执行董事或董事长或总经理,最后由公司章程来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正如上述所言,现实中此类"挂名"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实际运营中并不担任与履行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的任何职务与职权,甚至不是公司普通员工,与公司设立运行没有任何实质的关系,仅仅因为与公司实际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口头或书面协议,充当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因此在商事制度改革后,注册公司门槛大大降低,此类企业数量也大大增加,由此引发的法律风险和涉税风险会大大增加,值得税务机关重点关注。
  "挂名"法定代表人的存在为企业后续运营埋下了违法责任追究隐患。对担任"挂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言,要面对较大的法律风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预防"挂名"企业法定代表人带来的隐患。
  一是加强源头风险提示。工商等登记管理部门对于可能存在"挂名"法定代表人情形的企业,在受理登记时应加强风险提示,在法定代表人实名登记环节给予提醒,向拟登记企业法定代表人发放"风险提示函",避免发生因当事人信息不对称、法规不明晰等原因带来的随意"挂名"法定代表人情形。
  二是开展风险跟踪管理。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挂名"法定代表人的风险管理,对其税务登记变更情况与企业经营状况进行分析,加强对欠税情况的跟踪管理,尤其是私营企业等"挂名"现象较容易发生的企业,把握企业发票增量申请依据,避免个别"空壳公司""皮包公司"由于犯罪成本降低而有机可乘。
  三是采取风险防范措施。税务机关针对法定代表人非股东的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将其列入重点监控对象,适当提高监督检查频率,在日常管理中开展不定期的巡查核查;开展数据分析,针对企业欠税增长较快的企业,及时纳入税收风险管理,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进一步提升税源管理水平。
  四是加大联合宣传力度。税务机关可加强与司法部门、工商部门、信用办等相关部门的合作,加大对法定代表人责任和义务的宣传,提醒、告知民众不要随意"挂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作者单位:江苏省苏州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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