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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公安后,税务局还能处理处罚么?

2017-09-20 文章来源:胡晓锋 信息提供:非税勿扰 浏览次数:

  一、移交公安后,税务局作出处理决定被法院撤销。
  审理法院: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新28行终13号
  在该判决书中,二审法院认为:
  2012年4月11日,上诉人公司业务经理王锦旗到巴州塔里木公安局刑侦支队自行交待其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此后,被上诉人巴州国税稽查局与巴州塔里木公安局联合办理了涉案案件。巴州塔里木公安局对上诉人涉嫌税收违法案件于2012年4月11日立案后,启动了司法程序。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处理;......"。根据以上规定,在公安机关对上诉人涉嫌税收违法案件立案受理后没有结论的情况下,被上诉人巴州国税稽查局作出巴国税稽处【2014】35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不符合上述有关规定。
  综上,被上诉人巴州国税稽查局作出的巴国税稽处【2014】35号税务处理决定书,是对公安机关正在侦查的同一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该决定程序违法,应予以撤销。被上诉人巴州国税局作出的巴国税复决〔2015〕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巴州国税稽查局作出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与本案查明认定的事实不符,亦应予以撤销。上诉人麦博尔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两被上诉人作出的行政行为程序违法,上诉请求成立,依法予以支持,其他上诉请求因无相关证据足以印证,依法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有误,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依法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16)新2801行初29号行政判决书;
  二、撤销被上诉人巴州国税稽查局巴国税稽处〔2014〕35号税务处理决定书;
  三、撤销被上诉人巴州国税局巴国税复决〔2015〕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
  二、移交公安后,税务局作出处罚决定被法院撤销。
  审理法院: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5)冠行初字第18号
  在该判决书中,一审法院认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五条规定,本案被告冠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作为冠县税收征收管理部门,对本辖区范围内的税收违法行为具有行政处罚的法定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六条:"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为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原告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属于违反税收法律的行为应适用五年的规定,故本案中被告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超过处罚时效。
  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进行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本案中,被告冠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将案件移送到公安机关后,又向原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违反法定程序。综上,被告冠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冠国税稽罚[2015]9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冠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的冠国税稽罚[2015]9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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