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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适用复议前置制度导致税务机关败诉案

2017-08-03 文章来源:王新 信息提供: 财税智库 浏览次数:

  黑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黑市稽国税处(2015)1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并于同日送达黑河市锦程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程公司")。内容如下:我局(所)于2015年1月5日至2015年1月6日对你(单位)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情况进行检查,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增值税方面: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销售额和海关出口数额不符。累计应补缴增值税44,904.57元。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成本列支不符合税法规定。对原告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累计补缴企业所得税37,522.71元。二、处罚决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虚假申报是偷税,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至五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处理。限期补缴增值税44,904.57元,并处以50%罚款22,452.29元;限期补缴企业所得税37,522.71元,并处以50%的罚款18,761.36元。
  限锦程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黑河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征收大厅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构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黑河市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锦程公司于2015年3月12日缴纳上述税款82,427.28元、滞纳金37,609.07元。同日向黑河市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黑河市国家税务局以锦程公司未按期缴纳税款、滞纳金为由,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锦程公司对该处理决定不服,向爱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黑市稽国税处(2015)1号《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请求返还已缴纳的税款和滞纳金。爱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适用复议前置程序,裁定驳回锦程公司的起诉。
  锦程公司不服,向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爱辉区人民法院(2015)爱行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同时撤销黑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黑市稽国税罚(2015)1号《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经审理,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爱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并指令爱辉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案中,税务机关错误地在《税务处理决定书》中一并处理行政处罚问题。而对于行政处罚并无应当先行复议的程序限制。因此,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对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滞纳金并加收罚款税收执法行为一并适用复议前置制度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是正确的,有利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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