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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名比对:识破出口退税虚假申报

2017-07-04 文章来源:王文清 王莉 李正茂 信息提供:中国淘税网 浏览次数:

  在日常出口退税审核中,税务人员时常会发现,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载明的出口货物与申报退税匹配的进货凭证上载明的货物不符,其中不免含有涉嫌出口骗税的行径。A市国税机关以审核出口商品名称不符的疑点为线索,通过案头分析、发函调查、实地核查等手段,揭穿企业申报出口退税不实,涉嫌骗税的违法行为。
  典型案例:
  手机出口业务品名不符
  2015年6月,A市国税局受理B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出口退税资格备案登记,发现企业经营出口地与购货地"两头在外",存在较高风险,于是展开涉税调查。据查,B公司是一家外贸型出口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6月办理出口退税资格备案, 2015年7月1日首笔出口至香港438万美元(FOB价)手机产品,征、退税率均为17%,并于9月首次申报出口退税。
  按照出口退税管理工作规范的要求,A市国税局在转入调查评估环节时,向上游供货企业C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函核实。A市国税局收到C公司主管税务机关的复函后,马上审核比对B公司申报资料和复函情况,发现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载明的商品名称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货物名称和型号明显不符。
  A市国税机关对B公司进一步展开数据分析,发现以下疑点:1.出口货物业务方式"两头在外"十分明显。B公司属A市国税局管理,从江西省某市C公司购进货物运至深圳文锦渡口岸并出口到香港,异地报关异常。2.购进与出口手机单证的相关内容不符,包括品牌不符、手机屏幕尺寸不符和手机电池充电器不匹配。3.企业进销毛利率为负。B公司共出口41100部手机,买入成本2690.8万元(8220台尚未出口),而当期企业出口销售收入仅2679.5万元,出口手机毛利率为负。
  随后,A市国税局通过纳税约谈、资金流核查和货物流核查等环节,初步判定B公司手机出口退税业务涉嫌配单、配票、配货或虚假出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规定,对企业此笔出口业务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同时移交稽查局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应用分析:
  找准出口单据风险点
  随着"金三"系统和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的升级推广,出口退税实现了票据流的有效比对,基本从源头上遏制了出口骗税行为的发生,但不法分子的骗税手段也在不断翻新。针对不法分子骗税出口退税的方式,税务机关应及时跟进,更新打击出口骗税的技术手段和措施,加强对出口退税相关单证如商品名称和型号等汉字信息、关键字段的监控,保证货物出口和申报信息的一致性。
  当前,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的主要功能侧重于数量和金额等数字类信息的比对审核,对商品名称、型号等汉字信息的比对较为滞后。因此,税务人员要重点关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与商品相关的细小信息,如利用报关单唛头栏目中提供的商品细节信息的描述,与企业实际购进商品的细节信息加以比对,从而发现问题,识别风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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