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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检察院诉地方税务部门:两地共计230余万排污费未征收

2017-01-26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澎湃新闻 浏览次数:

  近日,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分别就地方税务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排污费未依法收缴,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郧西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08年至2016年,郧西县环境保护局根据《湖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核定全县个体工商户及企事业单位等排污者应交纳排污费16229653.91元,并分次向郧西县地方税务局移送排污费信息核定传递表。2008年至今,郧西县地税局共征收入库排污费13960043元,对550余户个体工商户及20余家企事业单位所欠2269610.91元排污费未予征收。
  钟祥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钟祥市环境保护局根据《湖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核定钟祥市金汉江精制棉有限公司应缴纳2014年1月至6月排污费69718元,并将经钟祥市金汉江精制棉有限公司签收的《排污费核定通知书》传递给钟祥市地方税务局。钟祥市金汉江精制棉有限公司收到《排污费核定通知书》后,未申请复核,也未在规定时间内向钟祥市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排污费。
  郧西县人民检察院、钟祥市人民检察院分别向郧西县地方税务局、钟祥市地方税务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其依法履行排污费和滞纳金征管职责。至今,两地地方税务局仍未依法完全履行相关职责,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为保护国有资产,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郧西县人民检察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在履行诉前程序后,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分别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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