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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取得"黄金票"案件涉案空壳企业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被处罚

2017-01-04 文章来源:宁夏国税局 宁夏国税局 信息提供:宁夏国税局 宁夏国税局 浏览次数:

  2015年12月,银川市国税局稽查局安排对"黄金票"案件涉案用票单位----银川家庆贸易有限公司进行了纳税检查,经查发现该企业取得了"黄金票"案件涉案空壳企业深圳佳华广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的违法事实。
  银川家庆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5月22日,纳税人识别号:640104596205209,经营地址:银川市兴庆区文化西街107号,法人:任桓,经营范围:Ⅰ类及Ⅱ类医疗器械、体育器械、日用百货、办公用品、化工产品、家用电器、仪器仪表、计算机软硬件销售。
  该公司2014年11月、12月账面记载,采购收货医疗器械及耗材一批,共计金额697,435.90元,税额118,564.10元,价税合计816,000元,记入"应付账款"科目,货款至今未付。已于取得发票当月认证并申报抵扣了进项税额118,564.10元。取得"黄金票"案件涉案空壳企业深圳佳华广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码为06042562-06042569。经核实,进货商未提供发票,随后提供材料的业务员与一个自称是深圳佳华广贸易有限公司的业务员联系,取得了深圳佳华广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后做账务处理。上述违法事实,造成2014年少缴增值税118,564.10元、少缴企业所得税175,089.97元,依据银川市国税稽查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税务机关追缴税款。
  银川市国税局稽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了追缴其少缴税款293,654.07元,加收滞纳金,并处少缴税款1倍罚款的处理、处罚决定,执行人员公告送达了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目前,该案正在执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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