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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申报纳税补税又罚款

2010-09-09 文章来源:佚名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不久前,黑龙江省庆安县国税局开展了以电业企业为重点的专项检查。在对该县电业局的检查中,稽查局的工作人员在检查账目时,发现该企业2005年1月向用电户收取的电费购费磁卡款173645元,长期在“其他应付账款”挂账,未申报缴纳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该企业向购电用户收取的电费购费磁卡款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应当依法申报缴纳增值税25230.47元。另据《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该企业未及时如实把取得的购电磁卡费申报缴纳增值税属于逃税行为。由于该企业对税收政策的理解有误,造成了国家税款的流失。

  在税务机关调查取证时,该企业对违规问题认识态度较好,能积极主动配合税务稽查人员的检查。庆安县国税局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如下处理:补缴增值税25230.47元,并处补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金额为12615.24元,同时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22757.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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