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该企业向购电用户收取的电费购费磁卡款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应当依法申报缴纳增值税25230.47元。另据《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该企业未及时如实把取得的购电磁卡费申报缴纳增值税属于逃税行为。由于该企业对税收政策的理解有误,造成了国家税款的流失。
在税务机关调查取证时,该企业对违规问题认识态度较好,能积极主动配合税务稽查人员的检查。庆安县国税局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如下处理:补缴增值税25230.47元,并处补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金额为12615.24元,同时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22757.8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