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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培训学校隐瞒收入的税务稽查案例

2010-06-01 文章来源:佚名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2008年4月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对某私立小学附设的某艺术培训学校纳税情况进行了纳税检查。
  一、纳税人基本情况
  该艺术培训学校为某私立小学校投资创办,同一法人代表,独立核算,2006年成立,注册资本金10万元,2007年度收入50余万元,营业税金及附件已如数缴纳,无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检查过程及采取的检查方法
  (一)案件的查前准备
  检查组首先对相关行业进行了调查了解,对于各类培训学校可能出现的普遍问题进行分析研究,调取了该培训学校2007年度申报和缴纳税款情况表,对于此类学校附设的培训学校可能存在的特定问题进行探讨,有针对性制定具体检查方案。2008年4月22日,检查组对该培训学校下达了《税务检查通知书》,并取得送达回证。
  (二)检查的具体方法
  检查组来到该培训学校,出示税务检查证之后,对其2008年度所有账簿进行了全面检查,该培训学校以发票开具金额计收入、收入申报和税款缴纳情况正常,从账簿检查情况未发现问题。进一步调查了解,发现该培训学校是针对该私立小学学生设立的各种学习和艺术培训班,开设课程分为数学、英语、语文等学习相关课程和武术、围棋、舞蹈等兴趣爱好类课程两大类,合计课程种类有十几种之多。
  检查组对发票具体开具情况进行了进一步检查,发现该培训学校没有针对每个学生收费后开具发票,而是每个月对每个班级开具一张发票,每张发票上注明了这个班级这个月份参加不同课程的人数,经过对所有发票开具日期、班级、课程和学生人数进行细致的列表统计,感觉参加课程的学生偏少,与其独占该校学生资源的优势情况不符。同时,经过外围取证,对在该校学习的学生家长调查了解,核对具体缴费日期、班级和课程,发现该培训学校的发票开具情况与调查了解的事实不符。
  经过对财务人员和学校负责人的政策宣传教育和告知已掌握的相关证据,最终该培训学校承认了少开具学费发票,少计人数,隐瞒收入少申报税款的违法事实,检查组对该学校法人代表和相关财务人员分别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并收集了相关证据。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该培训学校对本校学生开办课外辅导班和艺术培训班的过程中,采用混淆发票开具对象,隐瞒学生人数等方式少计收入230,000元,造成少缴税款7,659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培训学校采取隐匿手段,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不缴、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已构成偷税。对其追缴营业税金及附加7,659元,加收滞纳金1,531.8元,并处其不缴、少缴税款一倍罚款计7,383元。
  四、案例分析
  本案中查补的金额虽然不多,但是对于各种培训学校以及针对个人收取现金作为收入企业的检查一直以来都是稽查工作的难点。在本案的检查过程中,首先做了较详细的检查预案,通过对同行业的分析比对,确定检查的重点和产生问题的疑点;其次对具体客观情况具体分析,比如本案中,该培训学校依托其私立小学的优势有着稳定而充足的生源,必然有着较高的收入保证;同时针对大量的现金收入,外围的调查取证至关重要,要抓住问题的关键,取得翔实而确凿的证据;最后对于相关当事人的政策宣传、心理攻势的时机和技巧有时候会最终的问题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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