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
锦州某设备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9月19日,系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共有职工97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册资本3500万元人民币,主要经营高低压配电装置、电器开关、仪表盘制造和销售等。根据税收专项检查的工作部署,锦州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选案部门应用辽宁省国税综合数据平台分析应用系统提供的数据对该公司进行选案指标分析:发现2007年税负2.7%,2008年税负1.7%,纳税人的税负明显降低,选案部门认为其申报异常,确定对该公司实施检查。
检查过程
检查组按上级部署,通过ctais系统查询及综合数据平台提供的信息、数据,并搜集2007-2008年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审计报告等资料,对该公司经营情况进行了案头分析。发现该公司2006年主营业务收入2953万元,主营业务成本2685万元;2007年主营业务收入784万元,主营业务成本817万元;2008年主营业务收入4749万元,主营业务成本3925万元;2007年比2006年,主营业务收入下降3.76倍,主营业务成本下降3.28倍。收入下降与成本下降不匹配,可能存在收入不入账问题。因此,检查组对销售收入各环节进行比对核查,对订货合同及完成情况全面核查。
(一)全面核查,发现疑点重重。检查组对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调查时发现:该公司人员变动频繁,关键岗位人证难以取得,采购、仓库、生产、销售、财务等部门管理混乱,各部门间生产数据均连接不上,财务核算资料在不同时期核算口径不一致,数据钩稽关系前后矛盾,提供的资料不能完整、系统反映其生产经营情况。
鉴于上述情况,检查组对该公司的往来账户进行检查寻找突破口。发现该公司预收账款账户记载: (1)收到内蒙古某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买方)购货款(汇票)共五笔合计874.6万元,在预收账款账户挂账。 (2)收到通辽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买方)购货款(汇票)共三笔合计389.9万元,在预收账款账户挂张。稽查人员顺藤摸瓜,查找销2007—2008年度销售合同。一提起销售合同该公司领导就说保管合同的同志家里有事一直没有上班,打电话关机联系不上,寻找各种理由想蒙混过关。检查人员并没有被表面现象所迷惑,耐心细致讲解拒不提供资料的严重性和后果,经过五天的说服等待,该公司终于把2007-2008年度的合同全部交给了稽查人员。面对一本本厚厚的合同,稽查人员按合同上标明的产品规格、型号、名称进行归类梳理,与销售收入明细帐和纳税申报资料核对,核实产品是否发出,是否作销售处理。已销售产品是否存在没有申报纳税问题。经过逐笔细致的核对,终于发现有四个购货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为2008年度,共涉及到货款2354万元,而在销售收入账中却没有记载。
(二)调查取证,却陷入困境。根据找到的疑点问题,稽查人员决定对其进行进一步调查取证,调查的关键环节是企业发货情况。产成品库是企业发货的第一环节,但在产品发货记录中却没有上述合同的发货记录及出库单,发现购货方正常提货时使用计算机打印的“锦州某设备有限公司发货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与“通知单”有关联的部门是营销部、仓储部、运输部、售后服务部、财务部。上述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均使用计算机,检查人员提出查看计算机的涉税资料的要求。对此,公司负责人以计算机中储存内容涉及商业秘密为由加以拒绝,在检查人员告知其只看与纳税有关的内容且依法为其保密的情况下,仍不同意。就在双方僵持之时,该公司突然停电,而附近企业却未停电。公司负责人以停电为由开始收拾资料。早不停电、晚不停电,偏偏在查找资料时停电,这电停的蹊跷。检查人员并没有因“停电”离开,而是打电话请求局里支援——借发电机。发电机尚未运到,该公司又“来电”了。公司负责人也同意提供查看计算机的涉税资料了。面对得来不易的资料,检查人员经过三个小时的奋战,在深夜时分,终于在仓储部的仓库保管员的电脑中获得了该公司的“通知单”。“通知单”详细记录了该公司销售货物的发货时间、收货单位、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提货方式、提货人等有关资料,证明该公司销售实现的时间即购货方收到货物的当天。但是该“通知单”只有2009年三个月的,却没有2007-2008年“通知单”。询问仓库保管员,仓库保管员说他才来三个月,交接时没有2007-2008年“通知单”。又找到该公司的领导,同意第二天提供。在第二天下午,该企业的财务人员把以前年度的“通知单”第一联“发货凭证”终于交到检查人员的手中。检查人员经过仔细的核对发现有的“通知单”的备注中标明的发出的开关柜,有的“通知单”的备注中标明的是“空壳”。财务人员解释为开关柜的“空壳”,由于企业资金短缺,原材料进不来,没有按期限完全交货,只交了一部分并一口咬定发出的都是开关柜的空壳不是开关柜。这给检查组的检查出了一个很大的难题,检查工作陷入了困境。
(三)内查外调,取得关键证据。针对“空壳”问题,检查组及时向局领导做了专题汇报,并提出外出取证的想法。局领导对该企业的问题高度重视,组织有关人员专题研究,周密部署方案,决定组织精干力量,由一名副局长带队组成四个调查组,兵分四路远赴内蒙、朝阳、北票、南票等地实施协查,其中第一调查组去的是内蒙沙漠地带,漫天风沙,气候条件非常恶劣,在路上调查组的有二位同志相继病倒,茫茫沙漠,缺医少药,但他们没有因为病痛而倒下,凭着顽强的意志坚持到达目的地。在当地国税局全力配合下,行程数千公里,历时一个月的时间展开调查取证,终于从购货方取得第一手资料。与该公司提供的资料进行对比,发现有诸多疑点。如:两张序号相同发货通知单上,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接收人的签名笔迹、笔体不一致;购货方发货通知单标明的是开关柜整体设备而不是空壳等等。再与帐面情况一一核对,发现该批货物未提取销项税金,从而确认了该企业的违法事实。艰苦的旅程,却取得了锦州某设备有限公司发货的真实证据不是“空壳”而是开关柜整体设备。
(四)正面交锋,偷税案浮出水面。检查组在取得了有力证据情况下,局领导和检查人员与锦州某设备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销售副总经理、会计科长进行了正面交谈,告知其主要涉税问题的严重性,要求其主动配合检查,向其表明我们已掌握了相关证据,希望其主动把事情说清楚。然而,该公司领导还存有侥幸心理,不提供真实情况,在询问调查中避重就轻。仍然坚持所发货物都是“空壳”。此时此刻突破其心里防线是查办本案的关键环节,而解决问题的方法就是依法办事,用事实说话。检查组依法下达了询问通知书,对相关人员再次进行了询问,告知说假话,出伪证承担的法律责任,询问中出示了相关证据。在证据面前,相关人员承认了提供的“通知单”是伪造的,“通知单”备注中标的“空壳”是后改的,接收人的签字也是仿照货物接收人签名,至此锦州某设备有限公司隐匿收入问题终于浮出水面。
违法事实
经查实锦州某设备有限公司2008年1O月至12月共发出高压开关柜64台,12月份发出箱式变电站22台,价款(含税)合计1457.8万元。取得了收货凭据,有的收到了销货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和第十九条第一款“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之规定,该单位2008年度少申报销售收入1246万元,少缴纳增值税211.8万元。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承认上述事实情况属实。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第十九条之规定追缴增值税211.8万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的,是偷税。”该设备有限公司变造发货凭据,且账簿上少列收入的是偷税行为,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外,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211.8万元0.5倍罚款,即105.9万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从滞纳之日起依法加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