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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逃税罪第一人 补缴十万税款免领刑责

2010-05-29 文章来源:佚名 信息提供:成都日报 浏览次数:
     昨日,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逃税罪”新罪名实施一年以来,我市曾发生一起“逃税”案,被告人小敏逃税十多万元,被起诉后经开庭审理,法院认定其罪名成立。由于被告人及时缴纳了税款和滞纳金,最终免予刑事处罚。“本案是新罪名实施以来我市第一起逃税案,具有典型意义。” 
     去年6月,小敏找到成安律师,称她因涉嫌逃税十万余元被提起公诉,将可能面临牢狱之灾。小敏向律师坦陈,她曾是成都某电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1年,为节省开支,她伙同会计以“鸳鸯”发票的形式,为八家单位开具43份发票,并以记账联上填写的人民币5794元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案发后,经鉴定机构鉴定,公司2001年至2003年期间少缴税金共计金额为人民币101579.14元。成都市国税局对此稽查立案,并于2005年4月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2007年2月,小敏公司被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事实上,此案案发后,小敏意识到事态的严重,积极采取了补救措施:2009年5月,小敏向税务局补缴增值税人民币94933.77元,缴纳滞纳金人民币92228.16元。在案件审理期间,小敏又主动向法院补缴了余欠税金6645.33元。 
     去年7月,该案提起公诉,此前被告人小敏已如数缴纳增值税和滞纳金。然而,小敏一直未收到行政处罚通知。庭审中,辩护律师强调,案发后至移送公安机关期间,小敏曾主动找到稽查部门,称愿意配合调查接受处罚。稽查人员令其回去等候。事后,小敏始终没收到稽查结果通知,也没接到行政处罚通知。故至今未实际接受处罚非被告原因造成,不能将此责任归责于被告人。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其罪名成立,依照刑法修正案(七)的相关规定,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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