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周口一开发商因为逃税领4亿元天价罚单。2月13日,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送达一审判决书,法院判决周口市汇林置业有限公司犯逃税罪,判处罚金6624万余元,范学林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208万余元。
逃税事件源发于2005年和2006年,按照周口市政府的要求,汇林置业先行垫资修建了两条路,2006年10月,周口市市长主持召开了市政府第六十一次常务会议,会议决定:汇林置业垫资修路的投资款,从其应缴纳税款中逐步予以偿还,并形成了常务会议纪要。
但怎么从应缴税款中偿还,企业是先缴税后偿还,还是不用缴税直接与投资款相抵消,政府会议纪要并没有明确,也未向企业说明,企业2007年缴纳了一年税后,多次找地税局交涉,也没有得到答案,2008年企业做了零申报。2009年10月,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针对会议纪要的内容,法院认为,欠款与税收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是同一属性,两者不能相互抵消;会议纪要明确修路垫资款从所缴税款中逐步偿还,根据会议纪要内容,不存在欠款和税款相互抵消的意思表示。
关于有无逃税故意问题,法院认为:汇林置业向税务机关提出的缓缴税款申请与税务机关批准的延期申报申请,根据相关税法规定,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是两个不同环节、不同性质、不同管理方式,具备不同的构成要件和不同适用范围的两项内容,彼此没有必然的联系。延期申报属纳税申报的范畴,延期缴纳税款属于税款征收的范畴,引起的法律后果也不一样,两者属不同性质的申请,缓缴申请应由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汇林公司缓缴申请,仅有申请,没有经过批准。延期申报虽有批准,但没有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