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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起涉税违法案件的警示

2010-05-29 文章来源:陆崇林 信息提供:钦州日报 浏览次数:
    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不管何企业、何人偷逃骗税的手段有多高明,假的就是假的,假的真不了。如果纳税人在发生纳税义务时,没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申报纳税,迟早都会被发现、被查处。如果涉嫌犯罪的,还会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为此,广西钦州市国税机关提醒广大纳税人:当您发生纳税义务时,请自觉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申报纳税,不要等到事情无法挽回时才感到后悔。
     2009年,广西钦州市国税机关依法查处了一系列涉税违法案件,查补税款总额2497万元。为了进一步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打击、震慑各种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国家税法的尊严,整治我市税收秩序,营造良好的依法诚信纳税氛围,共建公平、公正的和谐税收环境,以下2起涉税违法案件给广大纳税人进行警示。
    一、广西钦州亨威商贸有限公司偷税案
    经钦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检查核实,广西钦州亨威商贸有限公司在2005年3月至2007年12月经营食用植物油期间,采取购进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申报认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销售货物取得销售收入不入账申报纳税的手段进行帐外经营偷税,共造成少申报销售收入262.38万元。其中2005年3月至2005年10月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少申报销售收入47.02万元,2005年11月至2007年12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间少申报销售收入215.36万元。最终造成少缴增值税 27.43万元。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偷税。
    钦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2009年6月2日对该公司的上述偷税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决定,追缴该公司增值税27.43万元,加收滞纳金5.74万元外,并处以偷税罚款13.71万元。
    二、灵山县恒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偷税案
    经灵山县国家税务局检查核实,灵山县恒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9月至2008年12月期间实际商品销售收入为195.23万元(不含税),同期该公司只向主管税务机关灵山县国家税务局灵城税务分局申报商品销售收入16.00万元,少申报商品销售收入179.23万元,造成少缴增值税 7.16万元。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偷税。
    灵山县国家税务局于2009年5月21日对该公司的上述偷税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决定,追缴该公司增值税7.16万元,加收滞纳金0.64万元外,并处以所偷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为3.5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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