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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抵扣申报延误成被告

2010-05-29 文章来源:丁潇宇 信息提供:江苏经济报 浏览次数:

   某贸易公司委托某进口公司代理进口货物,却因进口公司的延误,导致1万余元的进项税款无法抵扣,为此,贸易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进口公司为这笔损失埋单。日前,该案在宜兴法院法官的积极调解下,已圆满解决。

去年3月26日,贸易公司与进口公司签订了一份“代理进口协议”,双方约定由进口公司代理进口木质素磺酸钙24000公斤,由贸易公司承担运费、商检费等费用。同年5月22日,货物顺利到岸交付,进口公司缴纳了进口关税3728.79元和进口增值税10386.11元,上海海关填发了缴款书,缴款人填写了进口公司。事后,贸易公司持上述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向税务局申报抵扣时,却被告知其纳税人名称不符,要求在缴款书上加注委托进口单位即贸易公司的名称才可办理。于是贸易公司将发票退回进口公司更改纳税人名称,却迟迟没有回音。等到贸易公司再次收到加注海关校对印章的发票时,却早已超过了申报抵扣的期限,贸易公司白白损失了10386.11元。贸易公司认为,进口公司的延误造成其税款无法申报抵扣,进口公司应赔偿其损失,遂将进口公司告上了法庭。

  承办法官接到案件后,首先召集双方当事人开展调解工作。法官从有利于长期合作、实现利益双赢的角度出发,促使当事人协商沟通。通过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双方终于冰释前嫌,同意对延误申报抵扣的税款损失10386.11元各半承担以了结纠纷,并表示愿意继续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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