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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门源县某食品烟草有限责任公司的稽查案例

2010-05-15 文章来源:佚名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一、基本情况

门源县某食品烟草有限责任公司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职工人数26人,固定资产1759425.40元,主要经营烟、酒、食品,经营方式零售及批发,经营地点在青海省海北州门源县浩门镇。

二、基本案情

(一)案件来源

人工选案。根据2003年全省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安排,海北州国税局稽查局经人工选案,确定对对税负异常的门源县某食品烟草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进行重点检查,从而发现该公司存在的涉税问题。

(二)作案手段

该公司主要以销售收入不入帐,多申报抵扣进项税金,以物易物不记销售,不计提销项税金等手段偷税。

(三)违法事实

1、隐瞒销售收入。该公司2001年1月至6月经营期间,销售收入不入帐,隐瞒烟草销售收入71,652.94元,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少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金12,281元。

2、多申报抵扣进项税金。该公司多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65,877.62元,应作未作进项税金转出。

3、以物易物不记销售。该公司用啤酒抵顶集资款、以库存商品抵顶山丹军马场货款515,950.50元,未记销售收入,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少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金7,496.78元。

4、不按规定取得发票。该公司部分经济业务未取得合法记帐凭据,以白条入帐14,212.80元。

三、办案经过

青海省海北州共有烟草经营公司4户,其中除海晏县烟草公司于2003年7月份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外,其余5户企业均保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海北州国税局稽查局通过对全州烟草行业2000年至2002年增值税税负调查,该州各烟草公司增值税税负最高的为1.7%,税负最低的为0.06%,平均税负率为0.49%.而海北门源县食品烟草有限责任公司2001年度增值税税负为0.37%,2002年增值税税负为0.21%,2001年与2002年相比下降0.16%,2002年度低于最高税负1.49个百分点,低于平均税负0.28个百分点,通过分析,发现该企业经营很不正常,纳税疑点较大,引起了州国税局稽查局领导的高度重视,及时抽调有关人员,成立专案检查组,于2003年8月18日对海北某县食品(烟草)有限责任公司2001年1月1日至2003年3月31日的纳税情况、会计科目、记帐凭证进行了检查,并对原企业法人、会计及相关人员进行了详细的询问。

四、处理结果

(一)对该公司违法事实第1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但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本细则所称有偿,包括从购房取得的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之规定,应补缴增值税。

(二)对该公司违法事实第2项,作进项税金转出,补缴增值税。

(三)对该公司违法事实第3项,企业的库存资产换取其他资产时,应视为销售行为的发生,计提增值税。纳税人采用以货易货销售方式销售货物时应视作两笔交易,以发出的货物核算其销售额并以此为基础计算其销项税额,应补缴增值税。

(四)对该公司违法事实第1、2、3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不列或少列收入,或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定性为偷税,除补缴税款外,处以所偷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五)对该公司违法事实第4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处以2,000.00元罚款。

(六)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纳稅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之规定,对2001年4月30日前的应补税款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稅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之规定,对2001年5月1日以后的应补税款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以上补税、滞纳金及罚款已全部执行入库。

五、分析及提示

(一)对商业烟草经营行业普遍存在的低档卷烟“高进低出”现象,税务机关应加强销售环节的管理,实行销货前的备查制。

(二)对于“平进平出”、返利销售等现象,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从购货方取得的返还资金,均依照所购进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冲减进项税额”;加大增值税征管稽查,严厉查处和打击偷税行为,防止增值税收入在地区间非正常转移。

(三)对财务核算不健全,不能准确提供有关税务资料,并有重大偷税行为的纳税人,取消其现金购货抵扣进项税金的权力。

(四)认真贯彻落实《商贸企业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将所有烟草公司纳入纳税评估范围。

(五)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片面强调了“以票控税”的作用,使案头稽核流于形式,征管不力,不应忽视对企业实际经营情况的了解,日常征收管理工作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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