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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顺达石化有限公司的纳税评估案例

2010-05-15 文章来源:佚名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一、评估对象确认

  根据省局《关于先行评估石油及制品批发行业典型疑点企业的通知》,葫芦岛市颇达石化有限公司被确定为先行评估对象。

  二、企业基本情况

  葫芦岛市顺达石化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在葫芦岛连山区沙河营乡乌朝屯村,所属税务机关葫芦岛市连山区国家税务局锦郊税务分局。2007年11月变更为现法定代表人陈建军。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均归国税机关征收管理。

  三、信息采集

  (一)省局从信息系统抽取数据并发布信息:

  1.税收差异额测算(见表1)

  第一步:修正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金+运费税金+(期末存货一期初存货)×适用税率

  =30,263,978.91-30,954,093.85+59,736.25+(2,579,809.75-367,133.35)×13%

  =-342,730.76

  第二步;修正税负=修正税额÷销售额×100%

  =-342,730.76÷223,308,167.53×100%

  =-0.15%

  第三步:本期修正毛利率=修正税负÷适用税率×100%

  =-0.15%÷0.13%×100%

  =-1.15%

  第四步:本期修正毛利率与社会公允或平均毛利率相比,测算增值税税收差异。(液化气全省平均毛利率:3.02%)

  税收差异额=销售额×(同业毛利率-修正毛利率)×适用税率

  =223,308,167.53×[3.02%-(-1.15%)]×13%

  =1,210.553.57

  2.滞留票信息

  省局从综合数据平台抽取该企业滞留发票10组信息。涉及金额953,492.22元,税额131,985.93元。

  (二)评估人员对数据核实后重新测算税收差异

  调取该企业2008年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资料,该企业2008年还有进项税额转出730,129.48元,评估人员认为计算税收差异额时应予考虑,因此,重新计算税收差异额如下:

  第一步:修正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金+进项税额转出+运费税金+(期末存货-期初存货)×适用税率

  =30,263.978.91-30,954,093.85+730,129.48+59,736.25+(2,579,809.75-367,133.35)×13%

  =387,398.72

  第二步:修正税负=修正税额÷销售额×100%

  =387,398.72÷223,308,167.53×100%

  =0.17%

  第三步:本期修正毛利率=修正税负÷适用税率×100%

  =0.17%÷0.13%×100%

  =1.31%

  第四步:本期修正毛利率与社会公允或平均毛利率相比,测算增值税税收差异。(液化气全省平均毛利率:3.02%)

  重新测算的税收差异额=销售额×(同业毛利率-修正毛利率)×适用税率

  =223,308,167.53×(3.02%-1.31%)×13%

  =496,414.06元。

  (三)经营信息采集

  该企业以液化气批发为主,2008年销售液化气36,075.59吨,销售额192,583,718.82元,占2008年销售总额223,308,167.53的86%;兼营丙烯销售,2008年销售30,516,025.64元,占2008年销售总额223,308,167.53的13.6%;另有其他少量商品。商品销售信息采集情况:(见表2)

  2007年、2008年利润信息采集情况:(见表3)

  对企业营业毛利偏低一项,与企业负责人初步交换意见,解释为该企业以液化气批发为主,不做终端灌装销售业务,经营方式为从炼厂批发,在当地就能实现转售,购买方或直接从炼厂提货或由该企业直接配送,运费由购买方负担,属于“对缝式”经营。平均销售价格为炼厂挂牌销售价格,靠每月的销售量达标挣取数量差价。合同约定,每月达到合同量的110%或以上,企业与炼厂的结算价格每吨可比提货当日的挂牌价低50元。由于2008年下半年,金融危机影响,有的月份销售不达标,差价利润基本挣不到。至于丙烯销售,不以其为主,有客户购买,沾点利润即可,平均每吨利润60-70元。上述原因造成企业销售颧大,但实际利润偏低。

  四、信息核查与疑点分析

  (一)滞留票信息

  经企业自查,10组滞留票信息中,有三组发票因丢失或超期认证,企业已经记账,但未抵扣进项税;其余七组发票,企业认为已经丢失,相关账务也未处理。

  (二)对于该企业纳税申报表中反映的进项税额转出730,129.48元一项信息。

  评估人员重点分析了该企业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信息。该企业2008年不存在在建工程项目,固定资产没有较大幅度增长,利润表中的收入与增值税申报收入一致,也不存在非应税项目,可能存在异常。该企业是以从事批发为主的商业纳税人,不应存在较大的非应税项目转出项,有人为调节应纳税款的嫌疑。要求企业核查相关转出资料,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

  企业自查为:2008年5月,企业取得一笔进项税发票,已到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并计入当期进项税额,因相关商品尚未做销售处理,企业将该批商品的进项税额730,129.48元做了转出,未在当月抵扣,申报缴纳5月份税款17,654.80元。待2008年6月相关商品售出后,企业又将该税额计入进项税,在6月份抵扣。

  (三)针对企业“对缝式”经营特点,要求企业对其2008年年末商品库存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见表4)

  企业解释为,液化气商品确实已经销售,但存在购销结算时间上的差异,造成账面留有库存,该库存在2009年1月已经结算销售。

  丙烯存货为负数,是因为销售已经发生,但尚未取得进项发票造成的。

  此疑点在一定程度造成了2008年税款滞纳,但并未影响整体应缴税额,因此可不作为评估重点。

  (四)针对企业发生的运输费用的真实性分析

  评估人员采集了该企业销售液化气发生的运输费用的相关信息。(见表5)

  分析后认为存在如下疑点:

  1.液化气全年综合毛利为895,125.78元,考虑经营费用中发生的703,375.00元货物运输费用因素,该企业将无利润可赚,有违营业常理;

  2.全年销售液化气36,075.59吨,经营方式为从炼厂批发,在当地就能实现转售,购买方或直接从炼厂提货或由该企业直接配送,属于“对缝式”经营,运费由购买方负担,为何单就发生2813.5吨的运输费用?

  3.对比利润表信息,该企业2008年利润总额为-560,203.79元,如果不考虑营业费用中的运费853,375.00元,该企业应存在利润293,171.21元。

  综合以上疑点,该企业有人为调节应纳税所得额的嫌疑,企业运费的真实性值得怀疑。

  对此问题,企业自查解释为应属为对方代垫的运费,由对方负担,由于业务员结算运费时出现了错误,导致计入本企业,企业正积极同买方联系此事项,以做出正确处理。

  五、评估成果

  (一)已经丢失的滞留发票,企业表示积极处理,做好相关账务,按规定补计收入,补缴增值税税额71,604.59元;

  (二)对进项税额转出又计入抵扣一项,企业核查相关转出

  资料后,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认为自己的行为不妥,同意补缴增值税730,129.48元;

  (三)对于运输费用,经与买方沟通,应由对方负担,目前正在进行补救处理,同意转出运费进项税额59,736.25元,调增应纳税所得853,375.00元。

  以上几点合计补缴增值税861,470.32元。

  六、税收管理建议

  对滞留发票,税务人员应及时到省局综合数据平台“防伪税控滞留票预警”模块查找信息,对有滞留发票的,要及时与企业交流,查找原因,核实是否有账外循环部分。

  税务人员应对管户的经营情况随时掌握,抓住税收实现的关键环节,按营业常规监控纳税人的税收缴纳情况是否正常。

  税务人员还应对管户的大颧异常交易或异常会计处理加以重视,对比申报数据、财务数据进行异常变动分析,为管户在税收政策适用上把关,避免造成税收流失或给纳税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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