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局于2008年2月25日至5月26日对茂名市某会计师事务所2005年1月至2007年12月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过程中我们审核了该所的会计报表、帐簿、凭证及有关资料,重点检查了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等税种。
一 、案情
(一)基本情况
该会计师事务所是经广东省财政厅批准成立的,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时间是2002年1月。该所属于合伙企业性质的企业,合伙人为4人,各人出资额均等。
该所的业务主要有:验资业务、资产评估业务和审计业务,所有业务都相应签署《验资业务约定书》、《评估业务约定书》和《审计委托书》等文书。
由于该所是合伙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91号《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该所生产经营所得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该所需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的税种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员工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2005年度
主营业务收入1,036,002元,利润总额2,762.04元。
①应交营业税1,036,002×5%=51,800.10元;
②应交城建税: 51,800.10×7%=3,626.01元
③应交教育费附加: 51,800.10×3%=1,554元
该所已申报缴纳。
④个人所得税已扣缴9,100元。
2006年度
主营业务收入1,247,706元,利润总额9,116.33元。
①应交营业税1,247,706×5%=62,385.30元;
②应交城建税: 62,385.30×7%=4,366.97元
③应交教育费附加: 62,385.30×3%=1,871.56元
该所已申报缴纳。
④个人所得税已扣缴4,530元。
2007年度
主营业务收入1,134,243.88元,利润总额14,779.99元。
①应交营业税1,134,243.88×5%=56,712.19元;
②应交城建税: 56,712.19×7%=3,969.85元
③应交教育费附加56,712.19:×3%=1,701.37元
该所已申报缴纳。
(二)主要违法事实
该所没有按规定对四个合伙人从该所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005年度四个合伙人应补交个人所得税67,721.24元。
2006年度四个合伙人应补交个人所得税68,480.96元。
2007年度四个合伙人应补交个人所得税36,975.60元。
(三) 定性处理结果
对本案件合议审理过程中,参与合议审理的人员认为:该所既不是四个合伙人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法定扣缴义务人,也不是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因此,对四个合伙人从该所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应由合伙人自行申报缴纳,由于合伙人不履行纳税申报义务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合伙人自己承担。
l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向四个合伙人分别追缴2005年度、2006年度、2007年度应缴未缴个人所得税。
2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规定,经合议审理,对四个合伙人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定性为不进行纳税申报,对合伙人应缴未缴税款,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处以50%的罚款。
二、案例分析
本案中,企业合伙人和财务人员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91号《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没有认真学习和掌握其中的规定,2000年发布的规定到我们进入检查时,他们都一无所知。因此我们税务管理部门在税收政策的执行和宣传上要加大力度,使税收政策能及时贯彻落实,使纳税人依法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