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收举报件的线索,松溪稽查局于今年三月十五日,对“双定户”XX鞋业专卖店,业主林XX进行突击检查,调查取证。从业主林XX 的办公处、店内收银台收集到进货记录簿,销货记录簿和有价值的一张银行借记卡。其数量,金额能较准确反映业主林XX2002-2003年度的经营情况,为本案提供相应的直接证据。据此稽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税发[1997]101号《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对业主林XX做出了追缴增值税16488元,罚款8244元,并对其追缴税款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决定。依照法定程序对业主林XX分别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处罚决定书》。
业主林XX接到以上几份文书后,对国税局认定其偷税行为甚是不解,递交了一份自述材料:“我是从2001年12月开始经营,其中,2001年12月~12月核定的应纳增值税为每月240元,2003年1月增加到每月480元,直到现在。我每月都是按照当地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按时缴税守法经营的,销售额没有核定到位,那完全是税务局的事,为什么偏要将责任推给我,说我偷税呢如果这样也算偷税,你们可以去查查,不要说100%的个体户偷税,我想至少有80%-90%的个体户在偷税……”。
业主林XX 这种观点是完全错误的,根据该案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可以提供佐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国发[1997]12号《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查帐征收户和定期定额征收户均应依法如实申报纳税,不申报,申报不实或者超过定额一定幅度未申报调整定额的,一经查出按偷税处理。
三、国税发[1997]101号《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依照本办法应设置账簿的,或者虽设置账簿,但账簿混乱,成本、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征收的,税务机关有权根据当地同行业同等规模其他纳税人的纳税水平按月从高核定其应纳税额,并可依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同时《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定期定额户在核定期内的实际经营额高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20%至30%而不及时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定额的,按偷税处理。
四、依据《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定期定额户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以至影响其税务机关原核定定额缴纳税款的,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要求调整定额的申请。
因此,对于经营中实际经营额超过了国税机关核定的营业额而造成少缴税款的后果,责任完全在业主个人。稽查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林XX店进行检查,查出经营中实际经营额超过了国税机关核定的营业额而造成少缴税款的事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且符合法定程序,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定性为偷税不容质疑。虽然有许多个体“双定户”存在着与之类似的偷税问题,但查处需要时间和证据,这也是我们税务机关征管和稽查亟待解决的问题。
此案虽然终结,留给我们的却是一串反思和启迪:
一、我国并不理想的税收环境不容回避,就国民方面而言,税收意识普遍淡漠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在国外流传的是:“唯有死亡与税收是不可避免的”,而在我国部分纳税人中流传的则是“要致富,吃税务”。从纳税人对税收认识方面来看,他们认为收税是税务机关的事,表现出一种漠不关心的姿态,直到有一天触犯了税法被追究方豁然警醒,集中地表现为对税收了解的肤浅性、对税法熟悉的局限性、履行纳税义务上的逃避性和淡漠性,以及行使纳税人权利的集体无意识性,应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和认真的思考,整顿税收环境秩序克不容缓。
二、“双定户”中普遍存在偷税的现象,税务稽查应加强对“双定户”的稽查力度以查促管,通过行业稽查促进“双定户”建帐建证、依法如实申报,其职责任重道远;税务机关应加强征管,加大宣传力度,尤其是《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的精神宣传与督促检查,以防“双定户”产生只要缴了“定额税”,就算履行了纳税义务的错觉,利用所谓的“合法外衣”偷税。
三、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意识是税务机关亟待解决的问题,税务部门应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方式,使税法宣传由税务机关独家宣传向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宣传转变;税法宣传由纳税人被动参与向全民主动参与转变;税法宣传由传统模式向有声有色转变,税法宣传由仅仅宣传税法强调依法治税向倡导诚信纳税融入社会转变;要通过表扬依法纳税的好人好事,曝光偷税漏税的违法案件,增强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