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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税南区稽查局在对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为上海某公司的广州分公司,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销售上海公司生产的化妆品、保健护肤品、美容器材等。该公司2002年及2003年期间,按照公司销售策略之规定,向加盟连锁店及化妆品专柜发货时,根据订货总数、金额实行随货附送赠品的销售方式,但该公司随货赠送货物的数量或金额没有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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