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某化工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9月28日,法人代表李某,注册资金50万元,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商业),企业所得税由国税部门征管,主要销售合成洗涤剂原料和化工产品。
稽查人员接案后,对该公司的申报数据及相关情况进行了分析研究,并制定了检查方案。根据初步掌握的情况,稽查人员先将企业的有关人员约到稽查局,进行讯问调查。然后,采取突然袭击的方法到企业的经营地,调取账簿以及各种与其经营有关的资料,开展了全面检查。稽查人员很快查清了以下违法事实:
1.2006年2月至9月,法人代表李某在没有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按票面金额(不含税)支付2%-3% 的开票费,购得9份海关完税凭证,虚开金额达187.64万元,抵扣税款31.9万元。
2.2006年12月间,在没有发生运输业务的情况下,按票面额支付4%-5%的开票费,从他人处购得“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2份,虚开发票金额43.81万元,申报抵扣增值税3.07万元。
3.2006年3月至12月期间,在没有发生运输业务的情况下,按票面额支付4%-5%的开票费,购得“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13份,虚开发票金额67.99万元,列支当年经营费用68.47万元。
4.企业将已实现的销售收入挂在应收账款、预收账款的贷方余额,少计销售收入5.51万元,造成少缴增值税0.94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该公司上述行为定性为偷税,偷税额为35.9万元,追缴增值税35.9万元,加收滞纳金20746.78元,并处所偷税款的1倍罚款。另外对2006年度多列的成本和费用115.51万元,已责成该公司在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自行调整。
根据《涉税案件移送处理办法》第三条第五项规定,该案已达到移送标准,决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