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在经济生活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它们吸收居民的储蓄存款,为企业提供大量的信贷资金。由于近年来金融企业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导致一些机构采用非法手段偷逃税款,从而形成不正当竞争,也导致国家大量税款的流失。另外,因为金融机构自身的企业性质,在会计科目的设置上有其独特的一面,往来账务繁多,利于隐匿、转移收入,手法十分隐蔽,从账务表面不易发现问题。所以在对这类机构进行税务稽查时,应反复调查取证,并通过在这类机构开户的企业获得信息,内查外调,抓住关键环节,发现其在企业所得税方面隐藏较深的偷税问题。下面所列举的就是利用存款账户进行偷逃税款的案例,希望税务人员及有关部门能从中得到一定的启示。
(一)案例简介
某信用社自1993年组建以来短短三年时间,各项经济指标雄居非银行金融机构榜首。1996年初市国税局稽查分局决定对其进行纳税检查。在检查中有人反映该信用社存在大额存款提高、高息贷款、超标准发放工资等情况。税务人员在查对其“利息支出”明细账时发现有上千个账户,数万账页。稽查人员决定深入到该信用社贷款的企业中进行调查。在核算贷款企业每月的“贷款计息单”及“财务费用”中均未发现问题。但某企业财务人员向税务机关反映,该信用社在发放贷款时,先扣下本金的6%,作为贷款企业的“贷款保证金”,余额转入企业活期账户,但信用社每月计算应收利息时,仍按贷款本金全额计算,变相提高贷款利率。
稽查人员经过逐笔检查企业发放贷款的业务,发现信用社以虚设“××公司”账户为“保证金”账户,混在上千个企业的“活期存款”账户。信用社将多收的“保证金”与其他所有开户企业活期存款一同按期计算利息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利息支出
贷:××公司利息
经查1994年共虚提利息800000元。该信用社为多计利息又将每月计提的“保证金”利息和部分“保证金”分别以个人假名转“定期储蓄存单”,按定期储蓄利率计息。1995年虚计利息支出1895000元,该信用社又将此利息存入“活期存款”虚计利息支出78600元。
(二)案例分析及税务处理
金融机构由于自身开户方便可反复利用虚假的储户账户重复计息,此问题应引起有关方面的注意。根据《税收征管法》第40条,企业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偷税。税务机关经研究后决定对该信用社1994年的虚计利息支出调增利润,补交所得税,并处以偷税款2倍的罚款;鉴于1995年汇缴工作尚未开始,责成信用社对1995年虚列利息支出调整账户。此案件转送有关部门进一步审理。
(三)账务调整
(1)有关1994年的账务调整及处罚
借:定期储蓄存款 80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800000
借:所得税 264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64000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64000
利润分配——税收罚款 528000
贷:银行存款 792000
(2)有关1995年账务调整
借:利息支出——定期储蓄存款 1895000
贷:活期储蓄存款 1895000
借:利息支出——活期储蓄存款 778600
贷:应付利息——活期储蓄存款 78600
另外对信用社所收的保证金作如下账务调整:
借:活期存款——××公司
贷: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