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8月6日,某地税稽查局通过人机筛选案,安排税务稽查人员对某编织厂2002年度各项税收缴纳情况进行检查。
一、基本案情
某编织厂系办集体企业,主要从事棉织品的生产销售业务。该单位2002年产品销售收入965万元,而经营亏损15.8万元。经查,产品销售收入、产品成本与实际情况基本无识破,通过对该单位"其他应付款"、"其他应交款"住来账进行仔细核查时,发现了疑点。稽查人员对知情人经过推心置腹的交谈,知情人道出了隐情。原来该单位以工程劳务费收取某建筑公司款7万元,挂在"其他应付款".直接用于支付日常费用,未作其他收入处理;还有在"其他应交款——职工养金"账户中,只有贷方发生额、无借方发生额,也就是只提取,不缴纳,形成账面贷方余额37万余元。究其原因,企业有关人员称,企业资金困难,暂时无力缴纳,待经营好转时,一并上缴。经与社保部门核实,该单位职工基本都是本村村民,根本未办理相关参保统筹手续。系虚列费用。
二、处理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上述收取工程劳务费,应并入收入征收营业税、城建税及附加7000×0.05×(1+0.05+0.03)=3780元,同时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虚提多列职工养老金370091.28元,予以冲回,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调整后补缴企业所得税169024.0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记收入,是偷税行为。地税稽查局对该单位除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按规定加收了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三、案例启示
1、乡镇企业特别是村办企业是我们征管的薄弱环节,部分村办企业也是税法宣传的死角,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意识淡薄。企业会计对相关税收政策、法规了解甚少,给税收工作带来了诸多困难。
2、通过对该单位的稽查,可以看出税收征收管理还存在漏洞,这方面工作有待于规范和加强。
3、职工养老金的征缴是关系到保障人民群众生活和社会稳定的大事,当前也是我们地税部门的职责,但虚提虚列,以其之名偷逃国家税款,应当严厉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