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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阳县XX树脂材料厂偷税案

2010-04-10 文章来源:佚名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一、企业基本情况:


  沭阳县XX树脂材料厂成立于2001年1月,经营地址在贤官镇,属个人独资企业, 2002年9月被暂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3年9月被正式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厂主营业务是购进原材料甲醇、生产出产成品甲醛销售给板材企业作粘合剂。2004年度该厂申报的产品销售收入为4981.73万元、销售成本为4748.93万元、销售毛利为232.80万元、净利润为负的14.61万元、毛利率为4.67%,申报缴纳的增值税为31.28万元,增值税负担率为0.63%.

  二、案前分析:

  经分析,我们认为该厂申报的毛利率,与一般正常经营条件下的工业企业应有的10%以上的毛利率水平相比,明显偏低,如此低下的毛利率水平,使账面毛利不足以弥补当年发生的期间费用,以至账面出现14.61万元的亏损。而该厂开办时间不长,所生产的产品甲醛更是我县及周边各县市板材企业所必备的原料,销路很好,毛利率肯定不会只在4.67%这样低的水平。 我们又进一步逐月审阅对比该厂申报的开具发票销售额与未开发票销售额情况,发现该厂未开发票的销售额在全部销售额中所占比例十分小,尚不足10%,这和我县存在大量不需要发票的小规模板材企业的现实严重不符,该厂很可能存在瞒报一部分未开发票的销售额的问题,假定该厂的真实毛利率能达到10%,其瞒报的含税销售额将达350万元。

  三、主要违法事实:

  根据这一分析,我们同时对该厂会计、生产和销售等环节实施突击检查。 这次突击检查取得了一个关键证据:在其销售负责人处获取一本笔记本,上面记载了2004年逐月产成品甲醛的销售额;我们迅速把该厂申报的销售额、笔记本记录的销售额制作在一张表格上进行对比,结果发现笔记本上的销售额比申报的多出380万元。根据以上证据,XX厂2004年共瞒报账外销售3873369.00元(含税),偷增值税达562797.21元。我们依法对其作出追缴所偷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以所偷税款50%罚款的处理。根据检查结果计算,XX厂2004年度真实的毛利率为10.61% ,净利润为316万元,增值税负担率为1.65% ,与我们案前分析的数据极为接近。

  四、税款入库情况:

  因该厂所偷税款数额较大,为了防止其逃避追缴偷税款和滞纳金,我们根据检查数据分析,该厂2004年度实际税前利润为316万多元,平均货币性资产高达200万元以上,具有非常强的盈利和偿债能力,因此我们决定,在正式下达处理决定之前,责成其先期缴纳偷税款和滞纳金;由于执行工作做得及时、准确,该厂所偷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共91.34万元全部及时追缴入库。

  五、思考与心得:

  掩卷而思,该案对我们的启迪是多方面的,我们认为,以下三方面的启迪无疑是比较重要的:

  启迪一:

  注重会计指标分析,迅速锁定稽查重点领域。该案检查过程中,我们利用会计指标分析得出的数据,牢牢锁定稽查方向,为该案的迅速查结夯实了基础,同时,检查前后毛利率、增值税负担率等会计、纳税指标的对比分析,为评估该案检查质量提供了具有很强说服力的证明。目前,稽查技能不够精熟、缺乏实际操作经验和准确的职业怀疑、工作中不分轻重均衡用力等问题已严重约束国税稽查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如何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强化技能的锻炼,把书本知识迅速转化成专业技能,利用会计、纳税指标分析和敏锐的职业怀疑迅速锁定稽查关键领域,把有限的稽查资源用在刀刃上,从而大大提高了稽查工作的效率,已成为各级稽查部门共同面对的新课题,该案中利用会计指标分析迅速锁定稽查重点目标的做法,相信能给我们带来一些启迪和收获。

  启迪二:

  精确评估被查对象的盈利和偿债能力,抓住查补税款、滞纳金的最佳入库时期。查补税款的执行,一直是稽查部门一项老大难工作,以往我们在稽查工作中,常常会遇到“问题查出了,企业逃逸了,税、罚款损失了”这样一种尴尬局面,而在该案查处过程中,我们始终保持高度的警惕,密切关注被查企业资金流向,根据其实际盈利水平和偿债能力,在下达正式处理决定前,依法责成其先期将偷税款和滞纳金缴纳入库,不让其有逃避追缴税款或关门逃逸的机会,从而使该案成为执行税、罚款方面的一个成功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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