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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鉴定生产能力稽查出某服务企业虚开大案

2010-04-02 文章来源:王富军 金耀民 信息提供:中国税网 浏览次数:
      2009年7月,河南省某稽查局通过鉴定生产能力,实现了对某服装有限公司案件的成功突破,经过随后的全面检查,税警联手挖出了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大案。

  该公司成立于2000年3月,主要从事服装类产品的生产加工;成立之初因其规模未达到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没有通过税务机关的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认定,后因与深圳一家公司联营,生产和销售规模扩大,才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检查人员在对其纳税申报情况分析后,发现其2008年12月的申报收入情况异常,账簿资料显示:该公司2008年元至11月份累计销售收入200万元,月均耗费电力费用3456元;而到了2008年12月,在一个月的时间内销售收入增长到了795万元,同时月耗费的电力费用却下降到了1722元;也就是说,该公司12月份在销售收入锐增的情况下,耗费的电力费用却锐减。检查人员分析认为,销售收入锐增不大可能,耗费的电力费用锐减更不符合常规,其中必定存在“奥妙”。

  销售收入必然要有对应的生产能力,查清问题的关键或许就在对生产能力的判断上,检查人员决定对其生产加工能力进行评估。为此,检查人员首先从外地请来了三名从事服装企业生产管理的专业人员进行协助,对该公司各个类型的所有生产设备进行了登记造册,对每一种设备的功用和加工能力都全部核实清楚;随后对出现异常的12月份的产成品帐进行统计,该公司12月份内共生产加工了31个品种,价值890多万元的服装。两项基础工作做完后,检查人员根据已经鉴定出的生产能力做出了推断:该公司没有这么大量销售货物的实际生产能力,可以基本断定其销售收入是虚构的。

  此时,稽查方向已经非常明确,该公司虚开发票嫌疑非常大!下一步的检查重点就是查证其是否存在虚开发票行为,并掌握固定相关证据。由于该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很可能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虚开,检查组立即开了个短会,研究做出两项决定:第一是立即提请公安机关介入,控制相关人员进行讯问;第二是全面查帐,彻底把查清问题,税务和公安两家加强信息交换,税警联手开展深入检查。

  税务方面检查进展很快。随着查帐的深入,企业账务的“三个异常”和“两点不符”逐步曝露出来:2008年12月销售收入异常在检查初期已经发现,另外发现的异常还有两个,一个是账簿设置异常,该公司专门启用了一本账记录销往深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的产成品情况,这与账簿设置常规不符,欲盖弥彰;再一个是货款收付异常,2008年1月至2009年6月期间,该公司销往深圳某实业有限公司货物766万元(含税),对方回款925万元,其中的52万元存入该公司所在地的某银行分理处,其余款项汇入该公司在深圳设立的账户,但随后这部分款项又分别汇往了与其毫无关系的深圳另外四家公司,资金流向不正常!两点不符,一个是账薄记载的销往深圳某实业有限公司的31种产成品在仓库保管账上没有记载;另一个是该公司账面记录2008年共购进701万元的原材料,其中在12月份内购自福州一家公司226万元的原材料,和购自福州另一家公司280万元的原材料没有明细账,也没有仓库的保管记录,占83%比例的原材料竟然不做仓库记录,不符合常规。公安方面进展也很快,办案人员没有给嫌疑人任何喘息机会,凭着税务机关已经查出的问题和证据,突击讯问了公司的负责人、生产经理、销售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人员、仓库保管员、业务员。在强大的政策攻心和大量的事实面前,该公司主管会计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至此,这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大案件成功告破,该公司的涉税问题被全部揭开。经查,该公司2008年2月至2009年6月共16个月时间内,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向深圳某实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7份开具金额766万元、税额130万元,并取得抵扣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3份,金额701万元、税额119万元。案件查处过程中和查结后,公安机关先后抓获犯罪嫌疑人6名,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5名。

  办案心得

  稽查办案需要有“方向意识”,或者说是“方向感”,这是能否取得办案成功的关键。税收案件形形色色、大大小小、各不相同,优秀的办案人员需要具备透过现象看本质的能力,抓住案件的主要问题,分析它可能是哪些原因造成的,并在对这些原因进行正确分析判断的基础上,正确地判断稽查方向,进而在正确稽查方向的引导下,顺利查办案件。在查办虚开发票类的税收案件,特别是查处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嫌疑的案件时,如果对资金流向、货物流向的检查暂时不能取得突破,那么生产能力鉴定不失为一种好办法,它可以快速有效地判定企业是否存在虚开发票的可能,进而确定稽查方向,实现案件的成功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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