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一家以经营进出口贸易为主的贸易公司因漏将23余亿元电子购销合同“贴花”,被广州地税第二稽查局查处,补缴印花税70万元。据悉,这笔印花税额是该局8年来查补印花税中的单笔数额之最。
据了解,一般的大中型外贸企业,一年的定单金额可达到上亿甚至几十亿元。然而,由于这种签订形式有别于传统合同,很多企业在对电子合同是否要贴印花税的认识上存在误区。
该公司对这种用网络形式完成的订货合同也没有“贴花”意识,因此与购货方、销货方签订的电子购销合同均未贴印花税。第二稽查局的税务人员对其进行耐心的解释:根据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文件明确规定“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因此,这家贸易公司应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的税率补缴70万元的印花税。
广州地税提醒广大纳税人,在经营中采用电子合同时,要增强依法纳税意识,切记 “贴花”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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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公告送达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一)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
(二)采用本章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