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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长春地税稽查局对房地产企业的解剖式检查

2010-03-26 文章来源:单宇 谢军军 信息提供:中国税网 浏览次数:
      日前,吉林省长春市地税局稽查局对长春某房地产企业实施了深入透彻的解剖式检查,最终查补税款累计达389万元。

  在接到检查任务后,该局检查人员召开了查前分析会,决定集合3个检查组的力量针对该房地产企业实施重点解剖式检查。该局将3个检查组作了明确的分工,2个组分年度对该企业的账务进行检查,对检查结果交叉审核,互为补充;另1组进行外围调查工作。

  检查人员首先对该房地产企业的开发项目,即售楼处进行了现场暗查,从售楼人员的口中了解到该楼盘的开盘时间,截至目前仅剩下35套房源待售,并对该楼盘的平均售价、收费情况也都一一进行了了解,旋即奔赴该企业财务部开展检查。

  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有以前年度门市房销售退回,冲减了收入。调阅相关凭证为“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借方530万元,“其他应付款”贷方530万元。检查人员对该笔业务产生了疑问,经查证是因该企业2007年进行购物公园改造,将2004年销售给某农村信用合作社营业部的门市房收回,在账务上作了退回处理,同时用两处新装修的门市房作了置换,由于置换双方在面积上存在争议,故财务人员对置换的两处门市房没有作任何账务处理。检查人员认定这两处门市房置换,属于销售不动产行为,应补缴营业税26.5万元。

  此外,检查组还发现该企业以开发产品对外投资,2007年、2008年投资的房产价值显失合理性,因该地段无同期同类商品价格,应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但财务与检查组的计算结果却出入颇大,经查证财务人员在计算时少计收入198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此外,该企业未按规定预征率预缴土地增值税,应补土地增值税73.2万元。

  检查组还发现该企业在2007年11月取得位于净月开发区一块土地,签订了成交确认书,却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应查补土地使用税26.3万元。企业往来账上挂有代收款项,经查证为售房时收取的防盗门款70万元,没有并入销售收入,应补缴营业税3.5万元。

  该企业还存在一部分预留房源用以抵顶工程款的问题。在进行账务检查中,检查人员发现已售的商品房数量与先前调查的数量不符。经询问,财务人员说有一部分预留房源用以抵顶工程款,共计2700万元。但在要求企业提供相关合同和协议时,该企业却一推再推,检查人员不得不通过其他途径进一步去收集证据。

  首先,检查人员到门市房进行了实地调查,确定置换的门市房已经投入使用中,了解了情况后,检查人员及时提取了证据资料。其次,负责外调的检查组又对净月区涉案土地的取得情况展开调查,进行了现场勘察,到土地局调阅了相关档案,拿到了土地成交确认书等相关证据。最后,对预留房源,检查人员先后到该开发项目的物业公司调取入住档案,到房屋产权交易中心以及承接该公司开发项目的建筑公司进行调查。在此过程中,负责外调的这一组检查人员通过内查外调相互配合,拿到了需要的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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