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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事可乐公司使用错误编码逃税111万被控走私

2010-03-26 文章来源:佚名 信息提供:中国税网 浏览次数:
      明知进口报税的商品编码有误,却因为想继续享受意外得来的低税率而“将错就错”。近日全球知名跨国企业百事可乐(中国)公司(以下简称百事可乐),被指控走私普通货物罪在广州市中院开庭。与此案一同被提起诉讼的,还有该公司的两名主管。

  37岁的被告黄旭怡原是百事可乐的一名采购人员,而另一名被告林东是百事可乐原采购部主管。据查明,2005年4月,黄旭怡在审核百事可乐向海关申报进口可乐果提取物B的应提交材料时,发现美国供应商提供的商业发票中可乐果提取物B所对应的商品编码是以“1302”开头的,与百事可乐此前向海关申报的以“3302”开头的编码不符,该编码的关税率为15%。黄旭怡即查阅了海关税则,随后确认公司一直沿用的商品编码是错误的,正确的商品编码应为以“1302”开头的编码,该编码的关税率为20%。

  此后,黄旭怡向时任百事可乐采购主管的林东报告了情况。随后,林东又将情况如实向时任百事可乐采购部经理王某强(另案处理)汇报。王某强决定继续使用原来的商品编码。为掩盖伪报走私的事实,逃避海关监管,黄旭怡建议林东联系美国供应商,让其删除发票上的商品编码。经王某强同意后,林东安排百事可乐采购文员黄某给美国供应商发邮件联系删除发票中的编码。后供应商在发票中增列以“3302”开头的商品编码。

  经统计,从2005年4月至2007年9月,百事可乐共计进口可乐果提取物B一万余吨,偷逃应缴税款为111万元。公诉人认为,百事可乐以及黄旭怡、林东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入境,偷逃应缴税款,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辩解1:多年一直沿用错误编码

  庭上,双方争论焦点围绕百事可乐及员工有无犯罪展开激辩。公诉机关指出,当百事可乐发现错误编码后仍继续使用的时候,应该向海关部门及时说明,或请海关及时做出检验确认。但百事员工并没有这么做,而是在上级的授意下更改编码,逃避税务惩罚。但辩护律师认为公司是委托报关公司向海关报税的,16年来都沿用着同一个编码,海关从未指出过错误。

  辩解2:曾让公司多交178万税

  百事可乐的辩护律师王波还指出,案发是公司员工个人意志,不是公司单位意志,公司不存在走私故意。不是集体研究决定,也不是被授权的其他人员同意。此外,由于以“3302”开头的编码的税率是逐年递减的,因此使用该商品编码,从1997年到2003年,百事可乐还向海关多缴纳了178万元,大大超过了后来少交的税款。因此应全面地看待公司行为,该行为没有危害性。

  辩解3:不会为111万元关税走私

  庭审时,辩护律师激动地表示,以“3302”开头的编码是在公司申报进口货物时由海关部门审查通过的。“我们十几年都是用编码进口货物,难道说一开始就在走私吗?”辩护律师认为,海关部门任意选取时间段来判定百事可乐偷逃税款是属于“任意执法”。“百事可乐一贯守法经营,过去10年向广州市缴纳了27亿税款,被广东省和广州市多次评为优秀纳税单位。决不会为了区区111万元的关税走私,公司不具作案动机。”

  公诉方:恶意删除编码就是犯罪

  公诉人表示黄、林二人多次供述证实,黄、林二人明知申报错误却继续按照错误编码申报,而且还联系供应商删除编码,其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均符合走私罪构成要件。此外,公诉人还指出,百事可乐构成单位犯罪。因为黄、林二人的行为是报告公司采购部经理同意后实施的。黄、林二人的行为无疑是以公司名义实施的,违法所得111万元由公司取得。

  此外,公诉人表示,百事可乐在2003年之前因为编码错误多交的税款可以通过申请拿回。这与2005年时百事公司恶意隐瞒编码错误的犯罪行为是两回事,不能混为一谈。此案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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